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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绑架罪根据什么量刑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7 16:21:47

法律法规网消息 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胁迫他人的方法达到目的,它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最严重的会判多少年?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绑架罪应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殴打小偷致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2013年3月3日21时许,吴某窜到灵山县文利镇文利村委会一小卖店门前处,偷走了他人停放在此的一辆摩托车。吴某得手后将摩托车刚推离几米远时,就被群众发觉并追赶。阿坚和阿光等附近的几十名村民听说有人偷车后,亦先后纷纷加入追赶搜捕吴某的行列。后来,阿坚、阿光等村民追上并当场抓获了吴某。因痛恨吴某的盗窃行为,阿坚、阿光等村民遂用竹条、小树枝等抽打吴某。随后在押解吴某寻找其交待的盗窃同伙途中,阿坚、阿光等人继续不停地用竹条、小树枝等对吴某进行抽打,前后参与抽打的村民有二三十名之多,将吴某打至全身广泛**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并发外伤**脂肪栓塞肺功能衰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六时许死亡。同月4日,阿坚和阿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阿坚和阿光等人的亲属共赔偿了18000元殡葬费给吴某的亲属;此外,阿光的亲属还另代赔付了20000元给吴某的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阿光的谅解。

法院判决: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阿坚和阿光伙同别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阿坚和阿光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依法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阿坚和阿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引发本案,被害人吴某存在严重过错,可酌情对阿坚和阿光从轻处罚。阿光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阿光酌情从轻处罚。阿坚的亲属亦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小部分经济损失,亦可对阿坚相对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本案中阿光二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并且客观上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并无杀人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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