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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人需谨慎 一不小心就犯了罪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7 16:35:25

法律法规网消息 所谓祸从口出,说话办事一定先考虑清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近朋友圈频频出现骂人被拘留的,骂人需谨慎,小心侵犯名誉权!

有这样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李某与王某、赵某三人是同进公司不久的新人,后来成为好朋友,但由于债务纠纷,王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李某,并把李某的相关身份证截图和生活照发到朋友圈,对李某的名誉造成影响,李某把王某和赵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认为王某和赵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并且赔偿李某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是指社会中他人对公民的品德、能力、**格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是指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侮辱毁谤,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下降,造成负面的影响,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一种表现。

案中,王某和赵某在微信朋友圈的媒体上肆意侮辱毁谤赵某,使李某在公司面临着他人的各种指点,人缘变差,影响了他人对李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

王某和赵某也未经李某的同意,任意发布李某的生活照和身份证的截图,擅自泄露他人的信息,也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使得他人的形象遭受损坏,社会评价下降,需要对他人进行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相关的经济赔偿,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损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

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做事不要冲动,一冲动,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和困扰,最终也是会影响到自己,关于李某与王某和赵某之间的债权纠纷,在名誉权纠纷判决执行后,可再就债权纠纷问题另行起诉,侵犯的法益不同,需要重新立案。

如何评定名誉权纠纷中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一、判决书中会有涉诉微博的转发、评论情况的阐述

如北大名誉权纠纷案中判决书有载,“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xxx在2012年8月21日9时19分发布的微博内容己被转发71464次,评论19020条,其中部分网络用户相信该微博言论,例如,网名为‘癌症最新治疗技术’的用户评论称:‘肯定存在,无风不起浪’;网络用户‘天天累’跟帖评论称:‘北大好**乱’。

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xxx在2012年8月21日21时22分发布的微博内容己被转发23565次,评论4294次,其中部分网络用户相信xxx的该微博言论,例如,网络用户‘妙玉娇龙’跟帖评论称:‘我支持您,我知道高校这种事很多很多,多得那些教授都习以为常,都没有羞耻心了。’;”

二、判决书所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以及公众的反应

2012年8月27日,腾讯网“今日话题”栏目第2165期制作了《“北大**棍门”谁来证清白》的专题,该专题的导语写到“爆料不像纯粹捕风捉影”,在该专题的投票区,“新闻立场”栏目中对“你相信xxx的爆料吗?相信,不相信”进行网友投票,截止当日,投票表示相信的为15112票,投票表示不相信的为276票。

这个投票可以看出来,社会大众对涉诉微博言论的评价已经倾斜到深信无疑那边,对北大的社会评价确实大大的降低。

三、最终法院认定该微博言论已经造成北大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一)是公开的,且公众理解爆料的含义

法院认为在微博平台上发布涉诉微博内容,是对公众人群公开诽谤及侮辱北大的行为,根据微博留言来看,大众是理解涉诉微博言论的基本意义的,即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与餐饮女服务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微博言论的对象明确

是指向代表北京大学的院长、系主任、教授及北京大学的。

(三)言论具有对北大及其校长、主任、教授群体诽谤及侮辱意义

(四)言论足以或者可能使对北京大学的一般社会评价降低

从上述话题的投票结果可以看出,表示相信的为15112票,投票表示不相信的为276票,票数之悬殊,表明绝大多数网络用户已经相信了这些言论,本来北京大学是我国最高等的学府,在海内外都很知名,社会影响力很大,如今群众们已经确信北大内教书育人的先生们是为师不德,显然对北京大学的一般社会评价已经真真切切地大幅度降低,使北大蒙污,就是根据微博评论、网上投票等可见的社会舆论内容,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对北大名誉权的侵犯。

以上,可以看出,尽管“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一条件似乎很虚不好把握,可是,我们还是可以从很多地方看到可见的社会评价。虽然互联网催生了微博等似乎言论不用负责的虚拟场所,使得乱七八糟的流言满天飞,但是也确实是个手机证据的好渠道,同时,我们已经开始管控微博、微信的不实谣言,自由言论的权利也必须在不侵犯他人或社会国家的权利的条件下行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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