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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 需要收集哪些有力证据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8 09:20:03

法律法规网消息 发生医疗事故后,受害者应保存哪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病历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处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院或者患者提出封存病历,而病历保存方应当配合,不应拒绝。封存时,患者必须在场,医院不能单方面封存。

2、检验单

检验单包括各种化验单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结果等。由于目前医学检验手段的发展,医生的诊断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检验和医疗仪器。这些检验结果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资料,如果医院对检验结果反映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或者有疾病未能检验出,造成漏诊、误诊都属于医院方的过错。

3、处方或药品

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4、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输血输液在临床上容易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引发了医疗纠纷,患者要注意保存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其包装袋,以便日后送交有关部门检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5、病友的证言

由于患者家属、亲戚朋友等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这些人出具的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但是同病房的病友证言可以作为有利的证据使用。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

第一,选择鉴定机构。选择委托业务范围包含医疗纠纷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原因有:

(一)司法鉴定机构是经国家司法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符合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机构是专门成立的专业组织,而不是松散的临时聘用的,其人员和设备条件有保障;

(三)能够出具符合程序规定要求的鉴定文书;

(四)其鉴定人员能够履行出庭义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文书负责,能够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向鉴定机构提交材料。主要材料如下:

(一)门诊就医阶段病历材料。门诊病历既包括患者在被告医院的就诊病历,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应治疗求医的问诊材料。门诊病历材料,特别是涉及到后续治疗、病情诊断以及过去医院临床门诊的病历材料都非常重要。病历材料是患者保存的,必须由患方提供给法院。

(二)住院病历。住院病历既包括被告医院的,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关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根据卫生行政条例的相关规定,患者有权到就诊医院复印或印制病历资料。所以在住院病历材料提交过程中,被告医院的客观病历材料以及患者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其他医院的就诊住院病历材料都必须由患者本人提交;主观病历应当由被告医院提交。

(三)影像学资料(如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等特殊检查资料。

(四)就诊相关证明。比如就医的挂号单、报销的凭证,这些可以间接的反映患者的就医时间以及医院提供的相应检查服务内容。

(五)书面陈述材料。书面陈述材料指患者应书面陈述医院医疗过错,以及鉴定申请书。

注意:

1、客观病历,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如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2、主观病历,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如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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