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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丢失寄件的物品 我们该如何维权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8 10:15:16

法律法规网消息 快递公司需要对货物负责,丢失了物品寄件人可以向快递公司索要赔偿,赔偿多少呢?

寄件人在填写快递面单,支付快递费后,货运合同成立,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即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快递公司安全送达快递的义务。快递公司将寄件的物品丢失,显然是快递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寄件人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快递公司通常参考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的做法,通过在运单上印制保价条款,对于没有保价的物品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而货运合同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价条款能否适用法院须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寄件物品的价值远远超出运费,并且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第47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赔偿。因此,寄件人可以请求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但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寄件物品的实际价值。

挂靠的风险有哪些?

在工程建设领域明确禁止各种挂靠行为,也就是说挂靠存在较大的风险。

1、被挂靠方存在的风险: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发生质量问题导致损失,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并且违法所得也会被没收,正所谓钱财两空。

2、挂靠方存在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挂靠合同无效,完成工程之后,非法所得还会被法院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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