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他人的隐私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法规网消息 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侵犯了他人的隐私,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1、《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他人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时,您可以主张对方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方侵权行为严重的,您可以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对方治安处罚。
沈阳一男子网上散布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
沈阳和平警方查处了一起散布他人隐私案件,违法人员王某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2015年5月以来,沈阳市民方先生的手机号码被人以低价租房名义发布到网上,随后他频频收到陌生人的骚扰电话,这对他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于是方先生向沈阳和平警方报了案。沈阳和平警方在受理案件后开始展开侦查,很快发现冒用方先生手机号码发布虚假租房信息的人,正是方先生之前的生意伙伴王某。获得线索后,警方将王某(26岁,黑龙江人)在沈阳的家中抓获。
据了解,王某对先后十余次将包括方先生在内的五名生意伙伴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进行恶意发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王某交代,他之前曾经找过方先生洽谈生意合作的事项,由于没有达到王某的预期,导致生意没谈成。王某越想越气愤,决定报复方先生,便冒用方先生名义将其手机号码在网上进行了发布。目前,沈阳和平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
I 相关 / Other
记者采访了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陈女士告诉记者,物业的监控难免会有一些监控死角存在,而33幢106室处于一楼,他们监控自己家的公共部位,没有把探头伸向其他用户家中,原则上说,物业是没有权制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