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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8 14:47:47

法律法规网消息 在日常生活中,驾驶车辆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人多的地方,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2016年6月19日被告李xx驾驶新****23号车辆行驶至北站公路与北二路交汇路口时碰撞被告李x甲驾驶的宁E560xx号车辆,导致新****23号车辆车上乘客仵小学受伤,经新市区交警大队认定李x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甲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应给付原告仵xx127535.5元,被告李xx应给付原告仵xx19190.04元,被告黑xx应给付原告仵xx688.7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事故当日入住xx医院接受治疗,至2016年7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23天。出院医嘱:加强锻炼及营养,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一月内陪护一人,出院后全休三月。几被告已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原告伤情经新疆xx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仵xx右胸损伤致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黑xx为被告李x甲驾驶车辆实际车主,李x甲为黑xx雇佣的驾驶员,宁E560xx号车辆在被告xx海原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同时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三者保险,期限同上

律师说法:交叉路口撞车,左车全责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仵xx在乘坐被告李xx所驾驶的车辆时,因该车与被告李x甲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过错,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李x甲系被告黑xx的雇员,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车辆让右方道路的车先行。而钱女士作为左方车辆,理应让右方车辆先行。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后方直行车辆让前方转弯车辆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车辆让右方道路的车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进入环形路口的车应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一车追尾引发多辆车连环相撞,车上乘客受伤向谁索赔?

案情简介: 一车追尾引发多辆车连环相撞

2016年9月17日12时40分许,被告谢xx驾驶新****50号轿车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小区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马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谢xx即将原告送到xx医院救治,并支付了120急救和门诊检查费用。当天原告转院到新疆医科大学xx医院治疗,住院25天于同年10月12日出院,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骶骨骨折、胸11和12椎体骨挫伤、高血糖。原告支付120急救费用240元、住院医疗费39197.23元,出院时医嘱全休2个月、陪护1人、住院期间护理1人,同时要求原告注意饮食、减轻体重。2016年9月23日,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米东区大队认定,被告谢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xx无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合计为108688.67元,被告谢xx应当赔偿的数额为73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x2016年12月21日委托,新疆xx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xx法临鉴字(2016)第4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腰1椎体压缩**骨折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730元。 

原告马xx户籍地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芦草沟村5队xx号,其自2014年1月1日起居住在米东区府前中路1338号博瑞新村H2号楼x单元10xx室,原告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护理期间由其女儿马x芳护理。被告谢xx驾驶的新****50号轿车为其个人所有,在被告xx财险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3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xx财险乌市中心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的10000元。 

律师说法:车上乘客受伤向谁索赔?

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合理部分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继续赔偿。本案中被告谢xx所驾驶的新****50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乌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3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谢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当首先由被告xx财险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或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被告谢xx继续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户口为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户口予以赔偿,且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再主张误工费,即使要赔偿也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且护理人员为其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不应参照职工标准赔偿。 

对此争议,我认为,原告为农业户籍,但其所居住的社区能够证明其自2014年1月1日起一直居住生活在米东区城区,本院对被告xx财险乌市中心支公司认为原告相关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辩解意见也不予采信。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本院对原告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52549.32元予以支持。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年满52周岁,但其仍然有通过自己劳动获得收取的权利和能力,原告有权在本案中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期为85天,按照上年度国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914元的标准计算,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4185.45元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故本院对其主张的护理费参照护工每月2900元的标准计算85天为821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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