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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撞死人 责任该谁付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8 16:20:27

法律法规网消息 非典型的交通意外,车意外漏气刹车不听使唤无人驾驶,撞死人责任该谁付?算不算交通事故?

2005年8月18日中午,余某开着一辆载着重货且没有手刹、挂着假牌的重型半挂车,到深圳永安路一家修车店旁的斜坡上维修。就在维修过程中,车辆因气刹漏气,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滑行了约40米,撞上前方十字路口正在等信号灯的中巴车,中巴车又撞上行人胡某,导致胡某当场死亡。盐田交警大队认定应由余某承担全部责任,但随后又撤回该认定,认为这不是一宗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死者父母觉得不合理,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将盐田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此后将半挂车司机、中巴车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维修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等共计65.48万余元。

法院判决:半挂车付19万元,维修店赔38万元,车主承担的6万元赔偿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死者家属。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此案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案发时,余某并不在车上,车辆也不是处在运行状态中,这个非典型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成为审理的焦点。尽管半挂车上没有司机,但因事故发生在交通道路上,也发生在两辆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并造成了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因此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因此判决交警应对该案作出事故处理。判决后,交警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余某负全部责任。死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案发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应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此认定,死者父母可获各项赔偿共计63.7万余元。

律师说法:属于交通事故

由于半挂车没有手刹,司机在制动系统有问题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放在斜坡禁停路段进行维修,也没有对载有重物的车辆采取车轮垫物固定等安全停放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应负60%的主要责任,即赔偿38万余元。而维修店的店主超范围经营车辆维修服务,维修时既没有把车辆移到安全地点,也没进行相关检查并安全停放,因此也存在过错,应负30%的次要责任,即赔偿19万余元。

中巴车虽然没有过错,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和法律精神,中巴车一方应承担此事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由于中巴车车主为车辆投了保,因此车主承担的6万元赔偿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死者家属。本案中,中巴车在静止状态下被半挂车撞到后,才撞倒行人,法院也判决中巴车没有过错,为什么还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呢?

原来,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虽然中巴车司机没过错,但胡某毕竟是被中巴车撞死的,法院有权裁量中巴车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

老年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

梁某看望完住院的老伴,骑着老年代步车刚从医院出来就被一辆小客车撞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梁某所骑的老年代步车经鉴定为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梁某却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已构成无证驾驶机动车,故交警认定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客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骑乘人承担30%的责任。

经审理认为,梁某将小客车驾驶人及小客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梁某认为其骑的老年代步车是非机动车,自己不应负事故责任,应由小客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小客车驾驶人与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梁某所骑的老年代步车为电动三轮车,车辆经过鉴定已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属于机动车,而梁某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交警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梁某的损失,对于梁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小客车驾驶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梁某自己也要自行负担30%的损失。

该案的判决根据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仅仅将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划入非机动车管理。

律师说法:责任如何划分

据律师了解,以上的案例并非个案,案例中提到的老年代步车现在市场上亦是花样繁多。记者在京东商城和淘宝网上看到网销的代步车眼花缭乱。有的代步车的外形和配备颇像小汽车。不但有全封闭的外壳,车灯、方向盘、脚手刹、雨刷器、空调、收音机、进退挡设备都一应俱全。而据交警介绍,这种代步车在安全**上存在极大隐患:底盘轻,稳定**远不及轿车,遇到路障等情况极容易倾覆,零件单薄易坏,刹车系统也跟不上。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代步车,很多驾驶员未经培训驾车上路,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既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也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出行。

据某财险公司理赔人员向记者介绍,该公司目前还没有发生老年代步车交通事故理赔案例,且目前市面上的老年代步车基本不参保(无牌无证),系统内也没有老年代步车的承保具体规定,在保险方面,老年代步车的管理目前还是空白。

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未被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没有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导致老年代步车无法上牌照、上保险。而由于老年代步车不具备上路条件,交管部门也无法给驾驶员发放驾驶证。销售宣传上的“任**”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

事实上,各地交警部门整治老年代步车的行动最近几年持续不断,但力度仍需加大。近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综合整治机动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该通告的规定较为详细,值得各地有关部门参考。其中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但未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依法不能取得机动车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只允许在公园、旅游景区等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式区域内使用。”“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如实告知购买者机动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无法取得合法的机动车牌证及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真实情况。”“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并且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牌证。”

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老年代步车的生产和销售。出台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明确产品质量水准;对驾驶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人员的资格予以明确规定;借鉴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为车辆办理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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