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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婚前为准儿媳买房 分手还可以要回来吗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9 08:33:18

法律法规网消息 公婆婚前为准儿媳买了一套房,世事难料不幸以分手告吹,公婆想把房子要回,分手了房子还能要的回来吗?

下月底,小苏就满22岁了。他和女友小李生活了3年,等来的却不是结婚证,而是一纸房屋分割协议。

两人相识于4年前。在18岁的小李怀了身孕后,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小苏父母先后出资,在成都崇州和曹家巷,为小两口买下两套房子,一套以两人的名义,一套以小李的名义。

今年,小两口闹了矛盾,决定分手。为此,小苏父母向崇州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小李的部分房屋赠与。然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终,双方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位于曹家巷的房子归小苏所有,位于崇州的房屋归小李所有。

女友怀孕

男方家出资为小两口买房

9月27日,小苏的母亲李丽珠(化名)说,经历了变故后,原本闲在家里的小苏也开始工作了。

李丽珠介绍,4年前,小苏和小李经人介绍认识,耍起了朋友。随后,小李怀了身孕,“亲家母认为,距离我儿子到法定结婚年龄,还有4年。她担心,这期间我儿子不要她女儿,便要求给她女儿买房子”。

李丽珠原本不愿意,“可回头一想,那毕竟是孙子的母亲,而且当时怀孕四五个月了”,便答应了。由于小苏和小李没有工作,李丽珠和丈夫在2013年3月17日全款出资60万元在崇州购下一套商铺,作为小两口婚后的生活来源。小苏和小李所占商铺份额为各自50%。随后,两人举行了婚礼,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

情侣分手

婆婆为要回房子打起官司

李丽珠说,办理仪式后,她在曹家巷看中一套房子,便想为小苏和小李买下。当时,家中借出大量现金,不能全款买房,她决定按揭购置。由于儿子名下已有两套房,首付得交40多万,而如果写成小李的名字,可以少交10万元首付。“想着都是一家人”,她便决定以小李的名义购买。

“其实在签订合同前,借款已经回笼部分了,40万元绰绰有余。想写成儿子的名字,又怕伤害小李,就算了。”李丽珠称,从去年9月她购房至今,已经缴纳41万元。

李丽珠没想到的是,小苏和小李婚后因为儿子抚养问题,时常发生争吵。今年,二人达成一致,同意分手。

婚结不成了,李丽珠试图要回小李名下的房屋未果,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小两口崇州商铺的赠与。

庭审焦点

房屋赠与之后能否收回

合同上有小李的名字,出资的是小苏父母,那么崇州的商铺究竟应该归谁?对此,双方代理律师各执一词。

李丽珠的代理律师重庆周立太(成都)律师事务所陈绍坤称,他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没发现类似案例,“这样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少见的”。他认为,本案构成了事实上的赠与,这不是普通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隐含附目的**的赠与。李丽珠及其丈夫出资购买房屋,是认为小苏和小李能顺利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下去。由于小两口感情不和分手,李丽珠撤销房屋赠与符合情理。此外,《婚姻法》22条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所以,涉案房屋应是李丽珠对小苏的个人赠与。

但小李的代理律师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易学认为,李丽珠在购买房屋时,没能正确表达赠与意思。从李丽珠的行为来看,这应当属于金钱赠与,而金钱赠与一旦给付,不能撤销。

法院审理

不支持小苏父母诉求

6月3日,该案在崇州法院立案受理。法院查明,该商铺是签约备案状态,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珠及其丈夫出资给小苏和小李购买房屋,行为是赠与金钱行为,原告给付金钱后,赠与行为已实际履行,金钱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房屋赠与的必要条件之一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小苏父母从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不能支持他们的诉求。

8月11日,法院判决驳回李丽珠的诉请。

随后,李丽珠和小李经协商,在9月5日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位于成都市曹家巷的房子归小苏所有,位于崇州的房屋归小李所有。

9月2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事联系小李,对方没有接受采访。

律师观点

婚前买房应当签署协议

婚前买房涉及诸多细节,这也成为了成都市民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那么,婚前买房要注意什么呢?

提醒,年轻情侣需依靠父母帮助买房,而且房产证上已写明两个人名字的,还需要再另外签署一份协议。如果双方分手,在没有任何协议或者凭证的条件下,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归双方共有,父母也无法追回出资钱款。此外,房产证上,两个业主名称是要分大、小产权的。房产证要体现情侣两人的名字,应当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在双方还未确定夫妻关系前,可以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共同签署一份协议。

周德斌曾看到类似案例,未婚情侣小王和小李贷款买房时,小王有不良记录,于是,小李一人贷款买了房。贷款没还完,两人分了手,小李独自承担起这笔债务。情侣在遇到类似小李的情况时,应该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贷款权利与义务。

闪婚后负债累累 夫妻分手前财情两清

因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并因举办婚礼负债累累,且婚后发现无共同语言,婚后两月,妻子起诉离婚。夫妻情尽、礼金退还,这段令人唏嘘的婚姻仅仅维持了三个月。

农历2015年春节期间,朱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见面后不到一个星期,朱某即到北京打工,两人通过电话联系,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家庭开始按照习俗准备婚礼。由于何某家系农村低保户,按习俗多次向朱某家送礼金,如见面礼、上门礼、结婚彩礼、送亲礼等,还为朱某购买了金银首饰等,何某一家为此借债达9 万元。同年10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10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双方**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何某家因结婚举债累累,家庭生活极其困难,这对新婚夫妇经常争吵。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朱某又外出打工,与何某分居两地。2016年1月10日,朱某向大悟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大悟法院受案后,朱某与何某均表示已无和好可能,何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朱某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大悟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朱某与何某离婚,朱某、何某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朱某返还何某彩礼人民币55000元及金银首饰。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这段闪婚闪离的婚姻就此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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