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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帮病友索赔遭打 该谁负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9 10:08:04

法律法规网消息 张先生因为多管闲事遭到了对方人员的暴打,朋友却不认账,真是好心办了坏事,还得自己承担医疗费。

家住重庆市涪陵区的张先生因为自己“多管闲事”付出了代价。他称自己某日帮正在和老板协商工伤赔偿的病友说话,结果被对方人员打伤,在法院判决打人者承担六成责任后,他想要病友支付剩余四成费用,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3日,张先生因交通事故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医院住院,胡某因工伤事故也在该院住院。同年12月13日,胡某与刘某在该医院三楼走廊处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双方争吵引来很多人围观,张先生在一旁帮胡某说话,期间与刘某争吵。随后,刘某先动手打了张先生一拳,张先生不甘示弱回击一拳,双方遂发生抓扯,张先生受伤。2014年10月24日,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承担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刘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6600余元。此后,张先生要求胡某赔偿其剩余的40%损失,遭胡某拒绝后又诉至法院。

胡某在一审中并未出庭。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受胡某的委托帮其处理工伤赔偿事宜,属于举证不能,因此应自行承担剩余的40%经济损失,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

胡某在二审中称自己在本案之前并不认识张先生,也没有委托张先生帮忙协商,张先生是在他与刘某协商工伤赔偿时,与刘某发生斗殴,其受伤与自己无关。而张先生坚持称自己受胡某口头委托,但并未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重庆市三中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张先生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先生主张是受胡某的委托帮其处理工伤赔偿事宜,并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但经二审法院查明,张先生未能提供书面委托书,其主张系口头委托亦被胡某否认,且本案一审庭审笔录有当事人及出庭证人的签字确认,应当认为当事人和出庭证人对该笔录并无异议,而该笔录中记载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张先生是受胡某的委托帮忙处理工伤赔偿事宜,因此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被疑偷车贼遭暴打 5名打人者均被判刑

50岁的金某等公交车时无故被人疑心偷了摩的,后遭一伙人骑摩的追赶他乘坐的公交车,刚下车就被带至一处空地殴打,导致肋骨骨折、脾破裂,经鉴定为重伤。而这伙人殴打之后才意识到打错人了,赶紧逃跑。5名打人者一审分别被判刑3年至5年后,其中一人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莫名被打成八级伤残

法院查明,2016年1月3日晚上8点,张某、郭某、许某、杨某等5人在丰台区和义农场公交车站附近,以被害人金某盗窃其车辆为由,对金某进行殴打。后将金某带至大红门金龙湾后面空地再次实施殴打,致使金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第8至11肋骨骨折、脾破裂,体表皮肤挫伤。经鉴定,金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11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协助警方将他人抓获。

被冤成偷车贼遭5人暴打

金某说,当晚8点,他从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乘坐366路汽车到南苑路和义农场。刚下车,一名男子跑过来抓住他,说他偷了三轮摩托车。“我认得他,他因为三轮摩托车被盗报了警,民警出现场处理时,我在旁边等车。”金某否认偷车,但对方不听,后几名跟着对方来的男子对其拳打脚踢,还有人拿棍子戳其肚子和胳膊。

金某想用手机报警,跟他们说让警察解决此事,但对方抢走手机后仍实施殴打。之后,有两人将金某架上一辆摩托车,说去派出所,但却将他带至大红门金龙湾后面的空地,一路上被扇耳光。报案丢车的人让金某交出三轮摩托车,因金某一直否认偷车,这伙人持砖头、铁棍等殴打,嘴里威胁说,“不拿出车就打死你。”

金某央求张某等人不要再打,称可以给钱,还拿出名片证明其身份,告知其在一家市场内卖服装。张某等人看了名片并翻看金某的手机后,发现手机里没有修车、卖车人的电话,便停止了殴打。临走时,他们又威胁金某,如果报警就去市场门口堵他。金某忍痛去了医院,朋友得知后帮他报警。

路人指认后骑摩的追赶

根据郭某的供述,当天下午,他从许某手里买了一辆三轮摩的准备拉活用。晚上,他叫上张某、许某等人一起开着摩的去大红门街道办事处旁的一家饭店喝酒。其间,许某出去了两趟,回来后称丢了两辆车。因还有车在门口,有人提出,小偷可能再次来偷车,就先装作不知道的样子,这样就可能把小偷抓住。但杨某当时就报警,警察到达后调查了一下情况就离开了。

警察离开后,旁边有个围观的群众指着马路对面一名戴鸭舌帽的男子说:“这小子在饭馆门口转悠了好几圈,看上去鬼鬼祟祟的。”正说着,该名戴鸭舌帽的男子跑上了一辆公交车,于是郭某等人就开着摩的追公交车。

该男子下车后,郭某等人就急忙上去逼问对方是否偷车。因对方不承认,几个人就直接把他拽上了摩的,后拉到一个空地上。“该男子还是不承认,在醉酒的情况下,我们几个打了他一顿,然后就跑了。”

郭某所指的围观群众正是证人赵某。赵某的证言显示,警察处理偷车事情离开后,郭某等人在饭馆门口四处看。这时,他看到马路对面有个男子很奇怪,一直来回走动,还往饭馆这里看,有一次差点绊倒,其就随口说了一句“那个人真奇怪,一直在那儿看”。说完后,郭某等人就警觉起来。突然,该男子往南跑,上了公交车。于是,郭某几个人就骑着两辆摩的追了过去。“我不知道他们追的人,是否就是我指的那个人。”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等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六千三百元。其中一名被告人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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