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新闻 > 法律知识

结婚证丢失了 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31 08:36:26

法律法规网消息 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离婚需要用结婚证才能办理,结婚证丢了还能办理离婚手续吗,结婚证如何办理?

作为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结婚后的夫妻肯定会把结婚证保存的好好的,毕竟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生中只结婚一次。然而世界这么大,总有一些与常人不同的人,把如此重要的结婚证丢失了。当然,一般情况下,结婚证也不会发挥多大的作用,但是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结婚证却显得非常重要。

结婚证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好证明,由相关管理部门统一印发,一式两份,丈夫和妻子各持一本。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会有多少机会需要双方证明的确是夫妻关系,即使有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说明。然而在办理离婚手续中,结婚证却是必须的,因为法律上需要证明两人的确为夫妻关系,这种证明以结婚证为主,法律也不允许随便用其他方式来代替结婚证。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是离婚,第一步需要做的是证明二人是合法夫妻,只有是合法夫妻才有离婚这一说法。例如有的地方法律意识浅薄,只遵循习俗上的结婚仪式,但是不看重结婚登记,两人一起生活了几年都没有领结婚证。还有的是年轻情侣一起同居生活了几年,彼此都已经把对方当作妻子或者丈夫来对待,然而像这些情况,都是无法离婚的,因为他们压根没有法定婚姻关系。

那么如上所说,要是有人大意将结婚证丢失了怎么办,还能结婚吗?答案当然是可以的。这个婚要怎么离,那就要看实际情况了。

情况一:夫妻一方丢失,而另一方结婚证还在

对于这种情况的夫妻,你们就不需要有什么担心的了,凭借还保留的那一份结婚证就可以离婚。所以你们直接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就行了,不会有什么影响。

情况二:夫妻二人都把结婚证丢失了

对于这种情况的夫妻也不需要着急,你们的结婚证丢失了也不会影响你们离婚,因为离婚是我国公民的自由权利,不过你们离婚要比通常情况繁琐一点。首先最简单直接的方法是去重新补办结婚证,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离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带着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重新补办,补办的地点和结婚证一样,既可以去原来登记结婚的民政局,也可以去夫妻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只要二人的婚姻关系是事实,通过工作人员的审核,就可以重新发放结婚证。

不过可能对于即将离婚的夫妻来说可能不会这么麻烦的再去办一张结婚证,夫妻二人可以准备好一份结婚证丢失的纸质说明,带着自己当初办理结婚证的材料直接去办理离婚,如果当初办理结婚证的材料也丢失了也没什么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会有相关档案查询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当然能够不麻烦工作人员查询资料是最好的。

情况三:一方结婚证丢失,而另一方又不配合离婚怎么办

发生这种情况的一般是夫妻二人就离婚事项仍然有分歧的,未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比如一方不同意离婚等。遇到这种情况想要离婚的一方也不用着急,就依据情况二的第二种方法来处理即可,不过这回要去办理离婚的地方不是民政局,而是法院了。

发生这种夫妻双方未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必须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了,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等,到法院立案。法院会就二人的婚姻关系进行查询的,不过诉讼离婚,有一方不愿离婚的话,法院一般不会这么容易准予离婚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诉讼几次,另外把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找齐全,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简单说说目前离婚赔偿制度中的一些小问题

2001年《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价值的重大转变,是平等、自由法制理念的突出反映,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简单列举也暴露出其自身的缺陷。

新时代下各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外遇、网恋、养小蜜”等新型因素的出现,显示婚姻立法范围的狭窄、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得不到惩治;在一般证据规则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很大,使得此项规定难以顺利实施;第三者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却因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应承担责任的主体,使得无过错方的权利没法得到应有的保护,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了法律应有的惩罚;在司法审判中,又因赔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上难以把握赔偿**等等各种现实问题。

下面将以一些具体的案例为列逐一阐述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过于狭隘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立法例采取列举式;第二种立法例采取概括式;第三种立法例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混合式。

我国的婚姻法对此采取了第一种的立法方式,即列举式。列举式的立法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但是会缩小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也不能适应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无法真正实现立法的初衷。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很多这样的问题。

(二)离婚过错举证困难

1.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提出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诉讼案件也适用这一证据规则,即无过错一方要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离婚中的过错行为往往比较隐蔽,从而难以形成有效证据。

2.举证过程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在同居、重婚或其他存在第三者的情形下,第三者能否对其行为主张隐私权?配偶另一方的取证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现实中,受害方为了报复对方或第三人,将其取得的照片或是录音录像等资料大量传播,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名誉,

例如,将捉奸照片公布于众。或采取违法的、侵犯他人利益等方式,例如带人强行闯入他人家里拍照,尾随对方与第三者到他们居住的宾馆,强行打开房门取证等,这些取证方式同时侵犯了第三者的民事权益,更可能因证据取得的方式违法而变成无用。

(三)过分限制赔偿义务主体范围

《婚姻法》解释中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规定为实施过错行为的配偶一方,也即将过错第三人排除在赔偿范围外。现实生活中,婚外情、包二奶、养小三等各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岑出不穷,而这其中不乏存在一些有过错的第三者,有些第三者甚至是蓄意破坏,正是由于其积极行为而导致离婚,其恶劣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配偶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破坏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

(四)赔偿标准不明确

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因对方的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条中的前两项一般只涉及到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后两项一般不仅涉及到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害赔偿,也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失主要变现为财产损失,如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对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官审判案件当中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可以很容易确定。

精神上的伤害是无形损害,其伤害程度要比物质伤害严重的多,其**质决定对其赔偿金额的确定难以把握,法官在具体案例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影响裁判的稳定**和司法的权威。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同一类型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就会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容易造成人情官司。 

上一篇  1 2 3 4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