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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飞涨房主恶意违约 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31 08:51:05

法律法规网消息 由于房价越来越高,不少工薪阶层都选择来租房住,近年来发生房屋纠纷的案例数不胜数,房价恶意飞涨,没有诚信,法院如何判决?

为什么这些不诚信的人这么有底气呢?因为依据以往实践来看,这些不诚信的行为有很大可能占到便宜。有些是买主怕多事忍让了,也有买主想维权却发现依法维权不那么简单,甚至未必能让不诚信者受到足够的惩罚。

如果合同约定买方通过贷款方式购房,卖方毁约不配合贷款,买方想要得到房产,必须自行筹备剩余房款,并在诉讼时向法院证实自己的付款意向和能力。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法院可判决履行、过户。但自筹款项毕竟要增加负担,如果买方没办法筹集到剩余房款,法院通常是没法支持过户要求的。这时恐怕只能选择解约,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了。

很多人觉得法院的这种处理方案不太公平,明明合同约定的是贷款购房,但是诉到法院却不能支持,还得自筹款项支付全部房款。不是所有的守约买方都有能力筹款支付的,即使有能力支付也有不小的资金压力和损失。

法院这样处理也有一定原因,但这里对此就不详细分析了,我们只谈实务,目前的实践来看法院确实是这样处理的。

但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如果买方自筹款项让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毁约的卖方却没什么损失,最多支付一定数额的延期履行的违约金。这种违约成本和其可能的收益相比不成正比的情况,肯定给很多人敢于毁约的底气!

据《中新网》报道,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碰到一起房主恶意违约案件作出了不太一样的判决,不但判决房主要把房子继续过户给买家,还判决房主一次**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房主周女士作为甲方与买主及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鼓楼区的一套房屋以370万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并约定乙方先支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为110万元(含定金10万元在内),第二期房款25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具体以银行放款日为准。并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支付了10万元定金,10月19日又支付70万元购房款用于周女士还清原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解押手续。

在买主支付80万元购房款后,周女士即表示反悔,要求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若仍按合同价卖房自己就亏大了。因买主不同意加价,周女士决定单方违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及判决】

买方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起诉的同时,还申请法院查封了周女士名下的那套涉案房产。

案件审理期间,因卖方拒绝配合贷款,买方向法院表示可以全款支付房款。经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原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

被告在原告付款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向原告买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本案法院不但判决要继续履行合同把房产过户给买方,而且考虑到因被告恶意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维权成本的增加,及不能按原约定贷款而改为全款支付所增加的负担,判决被告要承担20万元违约金。这项内容充分才是对不诚信的毁约者的真正制裁!

卖方因房产涨价而毁约,最终的结果是要按原来的合同履行将房子过户给买方,而且还要额外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可以算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这样的判决给毁约者敲响了警钟!如果不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而是“偷鸡不成就算了”,毁约者得不到足够的惩戒、不付出足够的代价,就会不断的涌现出更多的人违约!

如果类似案件中,每一个不诚信的违约者都付出足够的代价,让大家都知道违约得不到好处,只能吃大亏,让所有后来者能引以为戒,相信敢于违约的人就没那么多了!

收款码付款码被混淆 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微信支付功能强大,但是相信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是迷迷糊糊的。假如你想要别人扫收款码收钱,结果却给别人扫了付款码,导致财产损失,那该怎么办?这些天关于掉包二维码的罪行定**大家是讨论的纷纷扬扬,那么下面这个案例又该怎么判定呢?

由于微商火热,小周在朋友的推荐下也加入了这一行业,但是小周确有一点致命伤,不懂收款码和付款码功能区别。有一日,方某找到小周的微店,下单买了价值1500多的产品,但是在付款的时候,方某称微信转账支付金额超额,于是就让小周发个二维码给他扫码支付。小周看到这么大一个单子,很开心,想都没有多想就发给了他,但是方某却说小周发错了,然后教小周把付款码发给了他。小周也没有多想,按照方某的指示接连发了三次二维码,可是等到小周发完后,却怎么也联系不上方某了,而且也没有收到方某的转账。之后小周才发现自己的被方某转走了12万元,迷迷糊糊的小周这才立刻选择了报警。

对于方某这种利用他人不清楚付款码和收款码的区别来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该如何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利用他人不清楚付款码和收款码的区别来骗钱的手法属于虚构事实,使得小周将二维码发给他,然后转走小周的钱款,应当构成了诈骗罪;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方某虽然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方式,但是小周在将付款码发送给方某的时候,并不清楚这是在处置自己的钱款,也就是说小周并不是自愿处置自己的钱款的,所以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应当属于盗窃罪。

本文作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应当被按照盗窃罪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什么是诈骗罪和盗窃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以看出两种罪行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都是侵犯他人的财产,这也就导致了一些特殊的案件上很难区分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诈骗罪。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来,诈骗罪采用的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的财产。而能取得他人财产的原因在于,被害人受到犯罪人的欺骗,陷入了误区之后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这种财产处分的行为,可以是直接交付财产,可以是承诺使他人取得财产,也可以是承诺转移财产**权益。当然,如果被告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放弃财物,被告人有预谋的去拾取被害人放弃的财物,也构成诈骗罪。

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被害者没有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而盗窃罪的关键点是犯罪人是通过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产,也就是说受害人并不知道自己的钱财转给了他人,犯罪人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的将财物取走。

由此可见,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点在于被害人有没有主动处置自己的财产,或者说被害人知不知道自己的钱被转给了他人,如果被害人自己处置了自己的自己的财产而遭受损失,则构成诈骗罪。如果犯罪人通过秘密手段转走被害人的财产,则构成盗窃罪。

回到上诉案例中,方某虚构了要购物的事实,利用小周不懂微信收付款码的区别而骗得财物的行为,看上去很符合诈骗罪的要点。但是我们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小周在方某的指导下将付款码发送给方某,其意并不是处置自己的财产,而是想要收款,因此小周也就不构成主动处置钱财的要点。而方某则在小周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将小周的钱转走了,很明显这是一种秘密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的要点。

其实在这里的关键点是,方某诈骗的不是小周的钱财,而是小周的二维码。方某通过小周的付款码偷偷的取走了小周的钱款。综上,“美美” 利用小赵不懂微信收付款二维码的区别,骗得财物的行为,应依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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