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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卖家雇人刷单套现 犯了什么法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31 09:19:12

法律法规网消息 京东买家好评可以赠予京东豆,一京东卖家想到了发财之道,雇人刷单非法套现,结果被判11年,耍小聪明的人注定成不了大事。

今年30岁的邓某是四川人,高中学历,曾开过商贸公司,当过资深代购,案发前在京东商城经营网店,主做箱包生意。

检方指控,邓某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间,在京东商城开设网上店铺,通过自买自卖、给予好评,获取京豆并利用京豆再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京东公司)返还商家的货款共计800余万元,现尚有货款24.8万余元及网银钱包余额3.4万余元暂扣于京东公司。检方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11月25日,邓某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邓某称,其当时并不知道刷单违法,虽京东明令禁止刷单,被发现会给予罚款处理,但此举在商家中是普遍现象。“我这么做肯定是错的,没人操作鼠标动动手指就赚这么多钱,这一点我深刻认识到了,但我确实不知道触犯了刑法”,“我觉得我确实从此事获利了,但说我诈骗不符合,只是扰乱了市场秩序”,面对指控,邓某认错不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从京东的流程看,无论真假交易,商城每一笔交易都收取商家手续费,获得了好评,也提高了知名度,因此京东也是受益者,而非受害者。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赃款大部分被追回,法院可对其从轻处罚。

市二中院今天上午公开宣判,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款1.1万,责令其退赔800余万获利款。宣判后,邓某当即表示将上诉。

吃旺旺却并没有旺 商家是否虚假宣传

相信大家都记得,“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这句广告词,旺旺的这句广告词对我们来说真可是印象深刻,尤其是逢年过节的时候,时不时就会跳出“旺旺”的广告。现在我要跟大家说的是,就是这么一句广告语,被人举报了,举报的内容就是涉嫌虚假广告。

举报人说,他看见广告上说“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于是相信了他,就去超市买了旺旺的产品,而且按照广告上说的每天都吃,然而连续食用多天后自己并没有旺,于是认为旺旺投放的广告是迷信宣传,违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要求旺旺赔偿500元。

对于这样的做法小周真的是无语了,佩服这位举报人的脑洞,按照这个逻辑,小周吃老婆饼是不是就可以有一堆老婆了。说正事,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看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负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包含两个特征:

1.在形式上,广告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广告内容虚假,指广告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2.在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此处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了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又包括可能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消费者。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欺骗、误导”应当与广告的艺术表达相区分。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法来表达,有的内容虽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但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构成虚假广告。比如,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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