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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初中毕业生自制游戏外挂 被判刑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31 09:48:19

法律法规网消息 现在不少学生都爱玩游戏,玩到痴迷的程度,一95后初中毕业生自写代码非法获利4万块,已被刑事拘留。

11月8日,龙岗公安分局横岗派出所接到腾讯公司报警称,2016年6月起,有人针对该公司运营的一款飞车游戏开发了名为“晶晶外挂”的辅助软件(俗称“外挂”),低级别或未付费用户可以凭借该辅助软件通过非法增删改该公司游戏服务器及客户端的交互数据实现“免疫、隐身”等非法功能,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

警方接到报案后,通过十天的缜密侦查和周末部署,于2016年11月19日在横岗街道四联路一网吧将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于某晶抓获。

经警方审查,于某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于某晶刚满21岁,初中文化,从小就喜欢网络游戏,对软件编程也很有兴趣,在研究了网络上飞车游戏的辅助软件后,觉得有较大的改良空间,于是开始着手自己书写代码,不懂的时候就到网上寻找资料自学或到论坛拜师,在2015年2月就成功编写出了飞车辅助软件,并将该辅助软件以自己的名字命名为“晶晶外挂”。

最初,于某晶是在飞车游戏的玩家群内推广这款辅助软件,并免费供玩家下载使用。在得到玩家好评后,他开始收费,从一元一天到案发前在一游戏充值平台上付费下载,于某晶从零散的牟利到与平台分成,总计有十多万人使用过这款辅助软件,其从中牟利四五万元。

现于某晶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再谈偷换二维码案件 是诈骗还是盗窃

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获取货款的段子成了网络热点,引发的讨论很激烈,很欢乐。主要是两种观点互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本文作者持成立盗窃罪观点的,说一下理由。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界对盗窃犯罪定义的通说。即盗窃是以秘密的窃取行为作为客观外在表现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盗窃中有“秘密窃取”,诈骗中有“隐瞒真相”,行为手法都是偷偷摸摸行事,取得人家的财物,从客观现象上十分相似,很难区分,互掐的原因就在于此。

那就换一个角度,从受害人认知的角度,来进行区分。

遭受盗窃的受害人,对于财物“不见了”这个事情,是不知道的。等知道东西“不见了”,已经是盗窃“事后”了。受害人对于盗贼秘密的“拿走”财物的行为不知情,事后发觉。进一步说,对于将财物“交给”或“过手”给盗贼的行为,受害人本身缺乏明知和主动**,表现为盗贼积极主动“取走”财物。对于钱财怎样到了窃贼手里,受害人表示“我不知道”。

遭受诈骗的受害人,就将财物“交给”或“过手”给骗子的这个特定的具体行为,是明知的,他知道把财物交给了特定人——骗子,或者骗子伪装的“角色”。典型的例子就是电信诈骗中,被害人在银行转款,银行工作人员百般劝说无效,非要去上当。这个过程,往往表现出被害人"主动"将财物“交给”或“过手”给骗子,骗子却等着收钱。受害人发现被骗的,不是这个交钱行为的本身,而是将钱交给骗子以后,骗子编造的美好目的没有实现。骗子总是会虚构美好的(收益)事实,隐瞒(血本无归)的残酷真相。被害人轻信这个虚构的美好,进而“主动”将财物交出以换取期待的虚构利益,被害人就将财物交出的接受对象是明知的,对于交出(交付)财物这个事情,被害人表示“我愿意”。

这里的“我不知道”和“我愿意”,就是受害人在面对盗窃和诈骗时,不同的心理态度。简要总结:

1)盗贼是对受害人“头脑”以外的“客观条件”下工夫,被盗的受害人不知道钱不见了,受害人会自责“我好大意”,这是盗窃。

2)骗子是对受害人的“头脑”下工夫,让被害人产生“误会”,诈骗的受害人,在不知道受骗的情况下,受蒙蔽 “愿意”把钱交给骗子,事后发觉受骗,受害人的自责会是“我好傻,明明可以……”,这是诈骗。

就这个偷换二维码的段子来说,存在这样两个客观事实:

1)无论是收款人店老板,还是付款人客户,都不知道存在着这样一个偷换二维码的“第三人”,也不知道二维码被偷换的事实。

2)客户作为付款人,向这个二维码打款,其意愿不是打款给这个“第三人”,而是打款给店老板。

很明显,“第三人”没有对客户的“头脑”下工夫,根本没有让付款客户知道自己的存在。偷换二维码这个事情,他没有让客户知道,也就是没有改变客户原有的对二维码的“认识”,当然更没有改变客户付款的“意志”。

同样,“第三人”也没有改变店老板对二维码的“认识”,也没有改变他收款的“意志”。

这个“第三人”,先踩好点,摸清店老板和客户的交易习惯,在店老板和客户都不知情,按照惯例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对客观的支付工具下工夫做手脚,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所以,这个“第三人”是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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