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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定金和首付款打完 房产中介却不见了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31 10:29:30

法律法规网消息 经过多年打拼由来点积蓄打算买房,由于自己工作比较忙,王先生联系了房产中介,最后把定金首付款打给房产中介,人却不见了,骗的钱还能要的回来吗?

3月中旬,房产中介小方把房东签过字的居间协议拿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左看右看也没瞧出什么毛病,就把协议签了,并将10万元定金打到了小方个人的支付宝上,小方收了钱,开了回执单。

第二天,小方又联系王先生,说最近形势很好,怕房东坐地起价,让王先生再多交10万定金,万一房东违约了也能多赔点钱。王先生一听觉得有道理啊,心想这个房产中介还挺为自己考虑的,二话不说又打了10万元到小方的支付宝上。然而这笔钱,小方自己卡下了。

4月中旬,王先生买好了机票打算陪爱人回老家待产,催着小方签正式合同,可小方一会儿说房东出国了,一会儿说房东有事来不了,左拖右拖,一直到王先生出行的当天上午,才把房东签过字的正式合同拿给王先生。

王先生带着合同回到重庆,跟爱人签完字之后,把材料寄给了小方。按照合同约定,王先生要在5月初把首付付掉,考虑到老婆刚生完孩子需要照顾,王先生就把首付的几十万元统统打到了小方个人的支付宝上。

3个月之后,王先生去银行查询贷款,发现贷款竟然没有下来!小方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联系了中介公司,王先生才知道,小方在6月份就离职了!中介公司也联系不到小方,之前收钱出具的回执单也是小方伪造的!

事情发展到这里,王先生才联系了房东,让王先生感到惊讶的是,房东说十万元的定金也被小方拿走了,说是去交首付款,王先生顿时感觉到天旋地转,这么大一笔钱,全在小方手里,自己会不会被骗了?

就在王先生准备去派出所报案的时候,小方的电话来了,他向王先生坦白,说两笔定金和首付款,都被他赌博输完了,他希望能和王先生协商处理,并承诺还钱。

遇到这种情况,王先生是又气又恼,小方的做法是否触犯了法律?自己该和他协商吗?中介公司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房东对此事不管不顾,连定金也随随便便就转给中介,又有没有不妥之处呢?

律师解说

中介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

中介工作人员在收取客户交付的购房定金、首付款后,不按照公司操作流程将相关款项及时入帐非法占有本应交给中介公司的钱款,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法律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因此,中介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

中介公司需根据居间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居间协议系房东、中介公司、王先生三方签署的,中介公司应当知道工作人员以中介公司名义进行居间活动。如果对于定金、首付款的交付在居间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王先生没有按协议交付款项的,其本人应对款项被侵吞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对于款项交付居间协议中没有特别的约定,即便中介公司规定工作人员无权私下收取 款项,但王先生根据居间协议,伪造的收款收据任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有权代表中介公司的收取定金、房款。

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对于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居间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返还王先生的定金及首付款。工作人员之后离职、伪造收款收据并不是中介公司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正当理由。只能说明中介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系其内部管理问题。

房东的做法是否欠妥?

房东根据中介工作人员要求打还定金是否有责任,应根据居间协议、二手房购房合同中的款项流转相关条款来具体考量。

老妈拿着22万元欠条把女儿和前女婿告了!

离婚一年后,唐先生(化名)却被前岳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和前妻一起承担22万元的欠款,而前岳母拿出的两张作为证据的欠条,却全是倒签的,而且只有前妻的名字。

对此,唐先生称这是前妻母女恶意串通,伪造借条来损害他的利益,岳母所出的22万元是其作为家长的赠予。近日,佛山中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下面,小编带你一探案件的真相。

老妈拿着22万元欠条把女儿和前女婿告了

离婚一年 却遭前岳母起诉

去年年底,一张来自三水法院的传票,寄到了唐先生家里。原来,唐先生曾经的岳母吴婆婆,一纸诉讼将他和他的前妻陆女士(化名)告上了法庭,吴婆婆请求法庭判决两人偿还22万元的欠款。而此时,离唐先生离婚已整整一年。

2014年9月,吴先生和陆女士因为离婚闹上了法庭。2014年12月,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儿子由陆女士抚养,同时唐先生每月要支付800元抚养费,双方共有的一套价值60万元、尚未还清房贷的房子归陆女士所有,房贷本息由陆女士负担。此外,陆女士需要支付唐先生房屋补偿款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陆女士认为法院认定的抚养费太低,于是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中院判决唐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最终,去年4月,中院改判唐先生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

结婚买房 岳母曾出22万元

按理说,在离婚官司尘埃落定后,双方就再无瓜葛了,那为何又出现这一出前岳母告前女婿的事情呢?

据吴婆婆所述,当初女儿和前女婿要买房时曾提出向她借钱。鉴于当时他们夫妻关系良好,且前女婿唐先生工作不错,有能力还款,吴婆婆便同意借钱并支付了购房首付18万元。2012年2月,她又向唐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了4万余元。

其实,在唐先生和陆女士离婚的时候,陆女士就已经向法院提出,吴婆婆确实有在他们买房的时候出借过钱给他们,这笔借款陆女士可以自己负担,但前提是她不需向唐先生支付房屋折款。不过,当时一审法院认为该笔借款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不宜一并处理。

对于吴婆婆的说法,唐先生则坚称自己和前妻并没有向吴婆婆借钱,唐先生称这18万元是结婚礼金,是自己和陆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另外的4万元是吴婆婆的还款,并非借款。而且房子交收首付后,银行按揭一直都由自己出钱支付。 

陆女士方面则对自己母亲的起诉没有任何异议。

一审:母女没马上出具借条合乎常理

为了证明自己的确有出借过22万元给前女婿,吴婆婆向法庭提供了两张借条、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转账查询单等证据。

三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两份借条并非借钱当时出具,但考虑到吴婆婆与陆女士之间是母女关系,当时陆女士与唐先生夫妻感情尚好,因此吴婆婆在出借钱财时没有马上要求出具借条符合常理,故对借条予以认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22万元为借款,而由于该债务形成于唐先生和陆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房屋及家庭生活开支,故法院判决这笔钱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婆婆连带清偿借款22万元。

二审:他前后说法矛盾缺乏理据支持

唐先生不服,随后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仅凭两张借条即认定自己与吴婆婆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事实不清。对于这两张借条,他表示,这两张借条的落款日期分别为2011年7月31日以及2012年2月20日,但实际出具的日期却是2014年上半年。更重要的是,这两张借条仅有陆女士的签名,他自己根本不知情。唐先生称,两张借条的时间是倒签的,原告与陆女士是母女关系,借条是其双方伪造的,两人是恶意串通起来损盖自己的利益。

他还认为,购房款其实就是双方家长的“支持”,吴婆婆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和陆女士的赠予,并以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针对唐先生的质疑,吴婆婆回应称,在买房前唐先生夫妻两人就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她借钱,事实上自己也给了钱,而且唐先生主张的赠予关系并不存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前唐先生在与陆女士的离婚诉讼中,曾明确认可过其中的18万元为借款。而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唐先生称这18万元是自己和陆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另外的4万元是吴婆婆的还款,并非借款。二审阶段,唐先生的说法又变了,上诉称这笔款项是吴婆婆的赠予。对于这笔款项的**质,唐先生的陈述前后矛盾。

由于赠予应以明示为前提,须有赠予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唐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收取的款项为吴婆婆赠予的情况下,唐先生的主张缺乏理据,中院于是裁定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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