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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与重婚罪 两者什么区别?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31 10:47:34

法律法规网消息 近两年,离婚率越来越高,多数是因为婚外情导致的,说起婚外情,大家都不陌生,王宝强离婚案闹得沸沸扬扬,婚外情和重婚罪,两者有什么不同?

什么是重婚罪,或许有些读者能有一个大概的理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种是已婚人士跟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第二种是明知对方已婚却仍然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婚外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它是一种对婚姻的背叛。婚外情和重婚罪看似差不多,但又差很多,两者皆是对另一半的不忠,但是两种行为却存在有罪和无罪的本质区别。在下面这则案例中,大家可以看到对于这两则关系的区分在现实法律裁决中的尴尬和重要**。

2005年一天,北京的一位周女士(化名)在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并没有人回答该周女士的问答,而是有一男一女的争吵声,并且伴有小孩的哭啼。电话那头的对话的大概意思是女方要求男方想办法对自己负责,而男方表示目前没办法,自己不能离婚。

周女士很快认清声音主人分别是自己的丈夫和已经离开一年的保姆,之后周女士通过自己的办法也确实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自己的丈夫在一年前就和保姆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并且在这一年内两人经常居住在一起,同时还生下一个孩子。之后的情况并没有发生多大改变,周女士和丈夫走上了离婚的道路,但是案件的重点是,法院无法通过重婚罪立案,因为周女士提供的证据中无法确定自己的丈夫是否犯下了重婚罪。

根据我们上面所说,确定重婚罪有两大要点,第一、是否有一方已婚;第二、是否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根据第二大要点,我们可以将重婚罪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已婚人士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对方已婚而与对方登记结婚。第二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已婚人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或者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对方生活在一起。

周女士的案例,也是现实法律裁决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明知对方出轨,但是却无法确定其犯重婚罪。很多情形中,当事人出轨后不会与对方光明正大的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也就是我们的事实重婚无法被确定。两人偷偷的生活在一起,例如我们生活中的“包二奶”、“小三”均属于这种情况,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只是暂时**的同居关系,从社会道德上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但是在法律上却无法对这样的行为定罪。

不正当男女关系闹掰 男方索要“彩礼”被拒

现代开放的今天,恋爱中的男女在结婚前发生**关系或者同居已经不再是稀奇的事情,这在法律上被称作“未婚同居关系”,这种关系虽然目前仍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社会上还是受到大众认可的。然而,有一类不正当男女关系却是不能够与正常的恋人同居关系相混在一起的,以下案例中的小王和小李之间便是这样的关系。

小王是一个单身男人,而小李是已婚人士,并且互相都知道对方的情况。两人是在外地打工时相互认识的,本来小李是已有家室的人,按道理来说应当对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负责,与其他异**保持一定的正常距离。然而小李却因为孤身在外,忍不住寂寞,与小王发生了**关系。对于小王和小李之间的关系我们并不能用情侣关系来形容,因为两人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社会正常风俗,通常情况下,我们称之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两人相互“恩爱”的时间内,小王为了讨好小李,曾经给小李买过项链,手镯等物品。然而两人在“恩爱”半年后,小王提出要小李跟丈夫离婚然后和自己结婚,小李不同意,于是两人关系闹僵分手。之后小王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归还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内,小王给小李购买的财物,理由是小王赠送小李的是“彩礼”,现在小李不愿意与自己结婚,那么小李应当归还“彩礼”。而小李在庭审中认为,这些财物是小王自己主动赠送给自己的,没有理由退还。

法院认为,彩礼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男方于婚前按照民间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应符合公序良俗。该案原告明知被告有婚姻在身,为有夫之妇,在与被告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给付被告财物,违背善良风俗,不能认定为彩礼。原告诉请按彩礼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中,最主要的重点是小李是已婚人士,而且小王在明知道小李是已婚人士的情况下还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其本身行为就已经违背了我们的社会风俗习惯,不能够和正常的男女恋爱相提并论。所谓彩礼,指的是恋爱男女双方基于结婚为目的而互相赠送的财物、贵重物品,这种赠与物品是和结婚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本案例中,小李作为已婚人士,和小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是不能够与结婚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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