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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醉驾类型不处罚 是真的吗?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31 11:09:38

法律法规网消息 在微信朋友圈流传着这样一条《公安提醒:六类醉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图文消息,这信息的可信度是多少,警察如何回应的/

1、所谓的“挪动车位型”

【网传免罚情形】该类型的司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比如,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打脸案例】2016年12月2日晚12点半左右,苏州吴江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在运西派出所门口有一辆轿车和一辆出租车发生事故,那辆轿车在挪车过程中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交警赶到后,发现自称私家车司机的赵某和自称车上乘客的男子张某身上都散发着浓浓的酒味。经查证,真正驾车人是张某,也就是赵某外甥。二人的体内酒精检测结果均已达到醉驾标准。随后,吴江警方以危险驾驶罪对此立案侦查。今年2月17日,二人均已被移送起诉。

2、所谓的“睡觉休息型”

【网传免罚情形】该类型的司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没有造成危害。

【打脸案例】2016年9月16日晚,在扬州市江都大桥,江某开车过程中困意上涌,直接将车停在路上睡着了。交警到达现场后,连续敲打窗户好几分钟才把他敲醒。随后,交警将江某带到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测试,发现他的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随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调查。11月25号,江某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都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江某被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照。

3、所谓的“隔时醉驾型”

【网传免罚情形】该类型的司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打脸案例】2016年3月31日上午8点半,一辆货车行驶至312国道镇江段缪家甸卡口附近,因为涉嫌超载被民警拦下。民警向货车司机张某了解情况时,闻到对方满身的酒气。经测试,张某体内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张某称,他是前一天晚上喝的酒。最终,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和1000元罚金。

4、所谓的“被醉驾追尾型”

【网传免罚情形】该类型的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对方亦是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打脸案例】目前,江苏交警还没查获过双方均涉嫌醉驾的事故案例,但查获过双方均为酒驾的案例,后来事故双方均依法受到处罚。

2016年8月29日深夜11点40分,苏州吴江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在云梨路九松路口发生两车相撞事故。民警到场后看到,一辆雪佛兰轿车停在路中间,但车内人员已离开。二三十米外的一处绿化带中,一辆大众轿车翻倒在草坪中。一男一女两名伤员被过路群众救出,正准备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民警调取监控发现,当时两辆车是一前一后行驶,雪佛兰沿云梨路行至九松路口准备左转弯,而后面的大众车速飞快,直接从左侧撞上雪佛兰后,又翻了几个跟头才撞停在了绿化带中,瞬间升腾起了一阵白烟。

后经查实,事故双方司机都存在酒驾行为。最终,雪佛兰司机徐某因无证驾驶被罚款2000元,记6分;大众司机毛某因酒驾被罚款2000,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

5、所谓的“救治病人型”

【网传免罚情形】该类型的司机是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情有可原。

【打脸案例】目前,江苏交警部门尚未查获过此类案例。不过深圳警方查获并处罚过这样的案例。吴某晚上参加同学聚会,散伙后安排司机送参加同学们回家,后接到家人电话得知未满周岁的女儿发烧,情急之下自行驾车回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驾。深圳龙岗法院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江苏交警指出,虽然吴某被免于刑事处罚,但依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戴罪之身。此外他还面临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

6、所谓的“尚未驶出型”

【网传免罚情形】该类型司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但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澄清】江苏交警部门表示,如果饮酒市民只是有驾车的意图,而没有发生驾驶车辆的实际行为即被制止,将不作为酒驾或者醉驾处罚。

江苏交警部门提醒车友们,对于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交警部门将始终保持重拳出击的严管态势,对于查获的涉嫌醉酒驾驶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一律立案侦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一律移送起诉。

最高法:欺骗、利诱拐卖婴幼儿的界定为偷盗

昨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其中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解释》共10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解释》同时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

今年1107人因拐卖妇女儿童获刑

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较2012年下降50%以上。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审结相关案件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

对于《解释》制定的背景,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称,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发态势逐渐得到遏制,但是对于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等问题,实践中认识不一。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精神,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亟须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解读

为何将骗拐婴幼儿界定为“偷盗”?

刑(九)将原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大了对收买行为人的惩治力度。

《解释》对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进行了规定,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对此表示,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

《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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