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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结伴自助游发生意外 谁该承担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31 11:30:20

法律法规网消息 经常有一些所谓的驴友,一起结伴自助游,对于野外探险的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出了责任该谁承担?

2006年7月,李某在某网站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参加户外探险活动,具体帖子内容为:“X月X日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攻略……电话:XXXXXXXX,要一起的报名了!费用AA,大概XX元左右,周六8点整准时在XX集合、出发。”

在周六上午共12人参与集体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活动区域地势险峻,该团队成员在河谷**露且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札帐篷露营休息。周日上午7时许,由于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刘某和帐篷一起被冲走,其他队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方才发现刘某失踪,遂打电话报警。后,经专业搜救队在离案发地3公里处的石缝中找到刘某的遗体。后刘某家属将一起参加活动的其他11名成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裁判】

尽管刘某的死亡属于意外死亡,其他成员已经尽了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但各当事人应对此责任进行分担,给予刘某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尽管受害人的死亡系意外死亡,参加户外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鉴于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故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自行结伴自助游风险】

一、明确活动宗旨为非营利、团结互助、费用分担、自担风险等;

二、选择适当的活动线路和内容,参加人员要符合活动所必备的体质和能力;

三、准备应急措施,可以在活动开始之前进行相应的风险告知,或简单技能培训;

四、在活动过程中及时提示风险,当发生风险时积极开展自救,同时还应积极互救;

五、活动风险等级较高的,建议购买保险,转移风险承担问题;

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维权变质 闹事触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2015年5月份,浙江省台州市发生一起闹剧,杜岙村居民因为对村中进行的水利工程涉及的土地的安置以及青苗补偿不满意,于是聚集村民在施工队施工时进行阻挠。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准备进入施工工地时,该村村民不但不配合反而追打工作人员,最终导致六人受伤,后涉案15人被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处相应刑罚。

在本案例中,我们接触到的一个法律名词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聚集民众扰乱社会秩序,甚至造成工作、生产、科研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案例中的村民就水利工程涉及的土地的安置以及青苗补偿不满意,没有寻求正当的解决办法,而是采取极端的途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种行为不但不能够妥善解决问题,反而使得情况恶化的更加糟糕,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及其恶劣的。

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要素有“聚众”和“扰乱公共秩序”,所谓的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违法行为,这里的聚众需要和正常的集会游行相区别,聚众一般所要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并且带来的后果是具有破坏**的,而合法集会游行带来的结果是具有建设**的。聚众定义的标准是有三人以上,并且有人进行组织策划和指挥,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虽然会有绝大多数参与者是处于受蒙蔽的状态。

所谓的扰乱公共秩序不是指大范围的社会秩序,而是特定的公共秩序,例如企业的生产秩序,国家机构的工作秩序,教育单位的科研秩序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严重的会导致企业单位生产停滞,工程时间延迟,教育活动无法进行,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它和无知犯罪不同,该罪行的目的就是破坏公共秩序,为的是达到组织者的报复目的,是组织者发泄不满情绪的一种方式。从很多此类案件中都可以看出,此类犯罪涉及的组织者并不是一时冲动造成的后果,在浙江台州的这起事件中,该村村民并不是没有其他解决办法,也并不是没有人与之进行沟通,而是他们拒绝合理沟通。事件中,组织者让老人坐在最前面阻挡工程队,并且将装有粪便和砖头的袋子扔向工作人员,明显有意组织挑战法律权威,是对法律的藐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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