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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需注意这几种情形 哪些合同无效?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31 11:55:52

法律法规网消息 借款要注意什么?很多人借钱的时候最能想到的就是借条,小编告诉你,需要注意的远远不止这些,一起来看下吧!

案例一:夏天以1分的利息向银行借款50万元,秋天知道夏天从银行贷款事宜后,要求夏天以5分的利息将该贷款又转贷给秋天。请问该借款是否合法?

本案中夏天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又高利息转贷给秋天,并且秋天知道夏天从银行借款的相关事宜,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借款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依据: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案例二:刘大脑袋向山庄的员工集资100万元,后刘大脑袋以月利息五分的利息又转贷给赵玉田用于花卉种植,赵玉田知道刘大脑袋是集资取得的资金,问赵玉田与刘大脑袋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

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因此,该借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三:东邪和吸毒在桃花岛赌牌,南帝负责放债,有一年桃花盛开的时候,他们又在赌牌,东邪输了二十两银子,身无分文了,南帝又借给东邪五十两银子,不一会又输个精光。华山论剑后,南帝去找东邪索要借款50两银子,问如果是当代中国,他们的债务法律能否支持?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因此,南帝与东邪的借贷不会得到支持,南帝明知东邪借款用于赌博,依然借钱,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不予支持。

案例四:陆涛与夏林于2012年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16年,陆涛认为双方**格不合,提出分手,夏林认为分手可以,但陆涛必须支付给我分手费(青春损失费)20万元,陆涛为了摆脱夏林的纠缠,于是给夏林写了一份借条,今欠夏林青春损失费20万元,欠款人陆涛。后夏林拿此欠条起诉陆涛,问青春损失费法院能否支持?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因此会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2)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5)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

因此,在本案中,夏林起诉要求支付的青春损失费,法院不会支持。

签发空头支票是否一定构成票据诈骗罪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但是也有少数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签发空头支票是票据诈骗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签发空头支票一定构成犯罪吗?其实,不是这样的,下面,小编以一则案例加以说明。

签发空头支票是否一定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案件来源

2008年8月5日,A加工厂与B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自A加工厂购进钢材,B公司自A工厂提货,货到B公司场内5日后,B公司以转账支票支付给A工厂货款。此后,B公司多次自A工厂购进钢材,部分货款未支付,B公司给A工厂开具了空头支票。被告人李某在上述购销过程中,系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08年10月,A工厂名称变更为C制品厂,崔某系A工厂和C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13日,崔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涉嫌票据诈骗案立案侦查。

二、审理进程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2年9月16日被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2013年4月8日提起公诉,D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而两次建议延期审理,D法院于2013年7月2日决定延期审理,8月2日恢复审理,于2013年10月31日第二次延期审理,11月29日恢复审理。2013年12月27日,D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被告单位无罪,李某被无罪释放。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辩称:没有非法占有崔某工厂货物,不还货款的想法,是因遇上金融危机,没有资金偿还;空头支票是崔某让开的,崔当时知道是空头支票,且这些支票是B公司提走货物后开具的,崔要这些支票目的之一是为了证明B公司欠相应货款。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应判决李某无罪。

四、法院观点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一、B公司具有非法占有C制品厂(A工厂)货物的目的;二、B公司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得C制品厂(A工厂)财物。

五、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无罪,被告单位无罪。

六、案后启示

(一)出票人开具支票在之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审查,了解票据有无支付能力和需承担的后果,避免因涉及犯罪而接受案件调查。

(二)债权人应充分分析诉讼风险,恰当选择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出票人确有必要签发短期空头支票的,应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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