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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期间按揭房屋 该归谁所有?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31 14:21:56

法律法规网消息 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有一天突然分手了,房屋所有权该归谁所有?法律如何规定的?

案情简介

某男和某女相恋九年,已同居,两人于2008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其中某男首付出资13万,某女首付出资8万,余款按揭,当时应某女要求,将房产登记于某女名下,之后第一年月供是从某女的工资转账划入,2009年底,某女出国深造,于是月供便一直由男方在付,如今,某女突然提出与某男分手,且主张房产归己所有。无奈之下,男方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为双方共有。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这个案例中,本人认为,该房产虽然只登记在某女一人名下,但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有男方出资证明、男女系恋人且已同居的证据等,注意这里,是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不是主观的理解,保留证据很重要),两人当初购房显然是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二人共同从事的某种民事行为,如共同选房、共同出资、且共同承担着因该房产而产生的债务,因此,本人认为该房产虽名义上是归女方所有,但实质上,应视为二人共有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该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又根据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某男可以按照其所出资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在实际分割时,还可以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各方对该房产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从而妥善分割。

裁判结果

房屋系男女双方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按双方出资额确定。

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如何进行同居财产的分割

同居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但是在一些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同居虽然没有结婚,但他人认为已是夫妻关系,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同居财产在分割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步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3、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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