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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店促销活动 引哪些争议?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08:09:48

法律法规网消息 年关将至,有很多店家在做促销活动,促销活动对顾客来说真的便宜吗?其实不然,一起来看下吧!

消费者李先生到闸北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她在某美发店理发,修剪头发后,理发师对她说,今天本店搞促销活动,买卡消费还可以享受折扣优惠,问她需不需要烫发。经李女士同意后,理发师随即拿出收费价目表递给了李女士。李女士看也没看,就座烫发。完毕后,当店方要求消费者李女士付410元烫发费时,消费者感到莫名其妙,烫发费为何这么高店方不是说可以打折的吗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在区消保委投诉部同志的调解下,消费者买了1500元的消费优惠卡后,店方才以3.8折的优惠收取了烫发费108元。

本案分析:该店促销手段不诚实,借用购买消费卡有折扣优惠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等规定,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搞优惠促销活动,事先应当向消费者讲明白买多少金额的优惠卡能享受多少折扣的真实情况,绝不应该等到既成事实后向消费者索要服务费。

作为消费者本身也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养成理智、冷静的消费好习惯,不要一听有优惠头脑就发热,被所谓的“优惠”所迷惑。就本案而言,当理发师拿来价目表时,消费者应该看清楚服务项目的价格,不要看也不看就座烫发。

消费者为何难获双倍赔偿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北京西城法院与区工商分局及消协召开座谈会,并通过近期案件的调研情况分析了消费纠纷的热点问题。记者从中发现,消费者越来越善于利用消法维权,甚至只要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就以欺诈追究商家责任,到法院起诉双倍索赔。事实上,法院认定欺诈有一定的标准,很多消费者因为自己的认识误区输了官司。

一,大商场频发标识不当纠纷消费者双倍索赔鲜获支持

大商场在人们的印象中是可以信赖的,但是近来,大商场却频繁出现销售的商品实际成分与标识不符的情况,大商场众多的北京西城区去年一年发生类似商场被诉案件数十件。可大多以消费者撤诉或调解解决,在形成判决的案件中,鲜有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

王女士在首都时代广场花1196元买了两条“pantera”牌长裤,吊牌上注明的面料成分是65%羊毛、35%涤纶。此后,她把裤子送到国家棉纺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检,结果却是羊毛、涤纶和氨纶。

依据国家关于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组成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前面或后面列出对应的纤维含量。于是王女士认为商场已经构成欺诈,要求退货,商场给予双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定,王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自己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没有标注裤子的氨纶成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过,虽然商场没将商品的真实情况全面告知消费者,但王女士没有证据说明没标注氨纶对产品的质量、价格有较大影响或对人体及环境有较大损害等情形,也没有证实商场故意欺诈。所以法院认定商场的行为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欺诈。最终仅判决王女士将裤子退还商场,商场退给其1196元购物款,并赔偿王女士检测费50元。

在查阅去年十余份判决中,消费者得到双倍索赔支持的仅有两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认定商品吊牌标注不当是商家的错误,但有的认为商家并没有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没有主观欺诈的故意;有的认为标注成分与实际不同并没有改变商品的品质,因此很少认定商场欺诈,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

二,消费者索赔有误区认定商家欺诈有“门槛”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若企业违反该义务,构成欺诈,应当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可商家明明是卖了标识不当的商品,为什么消费者不能得到双倍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分析说,在追究商家欺诈责任的问题上,不少消费者认识上有误区。

“认定欺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销售者虚构商品说明、标准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并基于这种错误判断而误认误购。”邱律师举例说,比如一件衣服标注的是100%羊绒,而实际却是纯羊毛,其保暖功能和商品价值明显不同,商家肯定构成欺诈,但仅仅是商品成分有一点误差,并不一定构成误认误购。而这种误差到什么程度就对消费者构成影响,很多时候依据法官的个人裁量。

“比如说有一种老款轿车,2.0和2.5排量的车型用的是相同的说明书,标示车内装有CD机,但事实上,2.0排量的车型并不具备。消费者以此要求商家双倍赔偿。”邱律师举例说,商家没有区分标注肯定不对,但消费者买车并不是只为买CD机,仅仅因为说明书出现了标注的偏差就要求双倍赔整车的钱也是不公平的。

法官表示,除了销售者误导消费的客观行为之外,商家有没有主观上欺诈的故意也是一个认定标准。在以往的案例中,很多商家拿出商品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鉴定等书面文件,以证明自己对标识不当的情况并不知情,没有故意欺诈消费者。从司法实践上看,这些证据确实可能会使销售者避免承担欺诈的双倍赔偿责任,但这种形式审查事实上让违规的生产者钻了空子,让无辜的消费者吃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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