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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多骗局 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吗?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08:46:31

法律法规网消息 相信大家都看过电视购物,主持人大喊大叫数量有限,先到先得的方式套路大家,促使犹豫不决的顾客尽快行动,一定不要上当。

法律咨询:电视购物多骗局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吗

问题:现在的电视购物10个有9个是骗局,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了,但是还有很多人上当受骗。他们的骗人手法也在不断的升级,每天都还有很多的人受骗,难道电视台就没有责任,上当受骗的老百姓就只能吃哑巴亏吗

希望各位法律专家帮助我解决心中的疑问,是不是我们国家就没有法律能整治一下这些地方卫视还有这些黑心的商家了!

还有,同一家公司同样的手段同样的产品,换个电话换个包装或者换个地方卫视就可以继续行骗,怎样才能端了他们的老窝啊,我国的工商法里什么情况下可以勒令公司停止经营或者是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回答:

可以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举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能、用途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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