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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炎误诊成胃肠炎 构不构成医疗事故?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10:02:42

法律法规网消息 在医学上急**阑尾炎,被误诊一般**的肠炎,延误治疗时间后果不堪设想,究竟构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如何判决的?

来自安徽黄山的10龄童小毕,因腹痛赴医院就诊被诊断一般**肠胃炎,导致阑尾穿孔而将漏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漏诊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4659.10元。

2009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经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7月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胃炎。7月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阑尾炎,并住院治疗。于7月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阑尾炎坏疽**穿孔,局限**腹膜炎。为此次诊疗,小毕支付医药费7161.10元。

2010年1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医学会就小毕申请医疗鉴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胃肠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医生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漏诊,当时记录右下腹麦氏点有压痛及反跳痛,存在阑尾炎可能,应该请小儿外科医生会诊。但术后伤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结论小毕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2010年4月,小毕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去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赴上海某医院急诊,被医院诊断为一般**肠胃炎。次日,小毕感觉病情无好转再去该医院复诊,还是被诊断为一般**肠胃炎,吊盐水和吃药,回家后病情仍未见好转。至同月11日晚再次去该医院急诊,即被住院手术治疗发现已阑尾穿孔,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费2万余元。

法庭上,医院辩称对于治疗过程及医疗事故鉴定书无异议,小毕阑尾手术中没有并发症无需特别营养,鉴定结论只是说有阑尾炎可能,不同意小毕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小毕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当意识到有阑尾炎可能时,应该请小儿外科医生会诊。但医院并未实施会诊行为,该过失与小毕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看到小毕自身的阑尾炎病情,并非是医院的过失所造成,但医院的过失致阑尾穿孔而增加了医疗费且病人的痛苦。法院综合考虑小毕遭受创伤,认为应适当给予一定营养及阑尾炎所需照顾的时间,特别是小毕系未成年人额外承担了疾病带来的痛苦,法院酌定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元和精神抚慰金计4659.10元。

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 医院被判担责四成

儿子彬彬患病后到医院治疗,因医院没有及时诊治使病情加重,父子俩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66.6万余元的40%,计26.6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07年3月25日晚上6时半,20岁的彬彬在公司上班时昏倒,被同事送到某医院急诊。彬彬就诊前有上感病史,入院时神志清醒,能吃东西,心肺听诊正常,血常规、头颅CT平扫无明显异常。第二日,彬彬体温发热至39.5℃并抽筋,口腔内有淡血**分泌物流出症状,医生诊断为癫痫,做了常规的治疗措施。后继续发热,抽搐,大小便失禁,神志模糊,医生又诊断为中枢系统感染、癫痫。直至4月1日才确诊为病毒**脑炎,因医院没有及时诊断,从而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延误了治疗,导致彬彬神智不清病情加重。

彬彬的父亲卞先生认为,儿子彬彬迟迟不能康复,医院有责任,要求赔偿。院方认为,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医院无法避免的医疗风险。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院有一定责任,但不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因此,2008年7月,彬彬和父亲卞先生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合计100余万元的百分之七十的主要责任;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复核鉴定。鉴定书认为:患者因“高热、晕厥”至医院就诊,根据当时的病史及临床检查资料,考虑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可能,应尽快行腰椎穿刺检查,医院在未说明患者存在明确腰穿禁忌的情况下,一周后才进行腰穿检查延误了对患者的进一步明确诊断,与患者目前病情存在一定关系。

患者所患病毒**脑炎起病急,进展迅速,病情严重,是造成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患者目前存在重度智能障碍。

法院认为,医疗活动是一个高风险的过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因“高热、晕厥”至医院就诊,根据当时的病史及临床检查资料,考虑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可能,应尽快行腰椎穿刺检查,医院在未说明原告存在明确腰穿禁忌的情况下,一周后才进行腰穿检查,延误了对原告的进一步明确诊断,与原告目前病情存在一定关系。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所患病毒**脑炎起病急,进展迅速,病情严重,是造成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过失医疗行为在本次医疗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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