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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失至孕妇及双胞胎死亡 医院该付什么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10:11:01

法律法规网消息 在我国医患关系一直很紧张,医生本应合法地获得体面的收入,然而在扭曲的医疗体制的绑架下,他们往往只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捞钱”。导致病人对医生的严重不信任,因为医院的过失导致双胞胎死亡,医院该付什么责任?

案例介绍:8月10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刘某、罗某因其婴儿死亡的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计人民币5.8万余元。宣判后熏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双方未提出上诉熏县人民医院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05年5月12日起,罗某因妊娠在某县医院门诊进行常规检查治疗,在此期间,县医院的医生开具了孕妇禁用的北京降压0号药品给罗某服用,同年6月27日晚,罗某入住该医院分娩,于6月28日顺产两活女婴。当时无呼吸但有心跳,经抢救30分钟左右死亡。2005年7月1日,罗某出院后,以医院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而致其婴儿死亡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为查明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先后委托吉安市医学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熏以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吉安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本病案不属医疗事故,但其分析意见中指出,院方接诊人员技术水平有限,存在缺陷。

法院审理认为熏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书确定。两份鉴定书,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两个结论基本一致,即本案不属医疗事故,但同时都明确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根据两份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和结论,可认定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新生婴儿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属因医疗过失行为引起了侵权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医院的赔偿责任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医疗损害鉴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象限**偏盲。

2.10.20外伤**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 10°或旋转 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 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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