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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摩托车迎面相撞 究竟谁的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10:18:55

法律法规网消息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两摩托车迎面相撞,究竟谁的责任?

1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蔡拥鑫人民币5.8万元, 被告徐国珍赔偿原告蔡拥鑫人民币14.8493万元。

2007年10月15日10时10分许,徐国珍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洛市镇熊家村路段时,因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蔡拥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蔡拥鑫负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尔后,蔡拥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3天,出院时反应迟钝,走路不稳。经交警部门认定,徐国珍驾驶二轮摩托车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蔡拥鑫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发**脑干损伤,愈后右侧上下肢肌力三级,已构成Ⅲ级伤残。徐国珍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由于徐国珍至今未支付分文,故蔡拥鑫诉至法院,要求徐国珍、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害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依法予以核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女司机遇车祸成植物人

近日,当受害者秦某的哥哥从江苏宜兴丁蜀法庭承办法官手中接过48万元赔偿时,向法官表达了深深的谢意,感谢法庭以人为本急当事人所急,在短短的期限内将赔偿款执行到位,感谢法庭解决了他妹妹面临的实际困难。 

秦某是宜兴市客运有限公司的一名驾驶员与70多岁的老父亲平静地生活在一起。但2004年11月19日发生飞来的车祸一下打破了秦某宁静的生活。当天下午5时左右,秦某乘坐公司的客车回家,途中公司的客车与周某驾驶的货车正面相撞,秦某受伤后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过100多天治疗,用去近40多万元医疗费,秦某出院时仍在昏迷状态中,原先活泼的秦某变成了现在的植物人。经法医鉴定,秦某构成一级伤残。

为了维护妹妹的权益,秦某的哥哥一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周某及周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秦某进行赔偿,起诉赔偿金额达111万元,为丁蜀法庭历年来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额中最高。

针对秦某的特殊情况,法庭一方面同意原告方缓交诉讼费,一方面要求承办法官尽快审理。丁蜀法庭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秦某可以获赔医疗费、伤残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计609976.41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法应予赔偿200000元,超出部分409976.41元,客运公司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286983.49元,扣除已支付145000元,尚应赔偿141983.49元,周某承担30%的责任,应赔偿122992.92元。客运公司与车主周某还应赔偿秦某自2006年1月起每年的护理费和营养费。周某与客运公司系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判决。

赔偿额经二审判决已得到确定。落实赔偿款额真正解决秦某生活保障,又是丁蜀法庭处理本案的另一个工作重点。鉴于本案保险公司、客运公司与周某三者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先对保险公司进行说服教育,用情用理用法感悟保险公司。对此保险公司同意履行20万元赔偿款。其对客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由于客运公司一方面为秦某自己所在单位,也同情秦某的困境,自觉履行了该承担的部分。对周某的执行,由于周某的家庭条件影响,支付出赔偿金有一定的困难。不能及时到位,鉴于判决中确定周某与客运公司负连带责任,法庭及时将此款从客运公司账上扣划到位,因此,首期需要执行款及诉讼费48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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