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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悔婚返还彩礼 该返款金额多少?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14:14:15

法律法规网消息 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多,一方后悔想要悔婚,离婚彩礼是否应该退还?按多少比例退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因一方悔婚结婚彩礼需要返还吗,返还彩礼标准是多少?那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当一方悔婚时,应返还彩礼,但不是全部返还,应返还全部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双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全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生活在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彩礼全部的百分之七十。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流产的,在上文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彩礼不等于婚约房产

并不是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所给予的一切金钱财物都是彩礼,对彩礼不能作过意狭窄的解释或过于宽泛的扩大。有两点需要厘清:

一是彩礼主要表现形式应该界定为礼金,即现金为宜。

男方为了表达情意,给予女方的皮包、衣服、化妆品等不宜界定为彩礼,他们应是男方主动的馈赠,一经送出,不能撤销,若要求法院返还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也不能判决返还。因为在当今社会上,男女之间以上礼物互送也并不鲜见,双方也并不见得就一定要以将来组建家庭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法院在界定彩礼的范围时,将男方送与女方的首饰、戒指也定为男方的馈赠品,在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不作返还处理,笔者认为是错误的。因为男女之间赠送首饰、戒指已经超出了人们认为的一般友谊范围,只有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才会送女方此类物品,因此他应是彩礼以外应予返还的婚约财产,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馈赠品。

二是彩礼表现的数额不能过大。过大则具有买卖婚姻的**质,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彩礼说到底只是男方及其家庭对女方及其家庭表达缔结婚姻的诚意形式,相当于男方向世人宣布:某某已经与我确立了恋爱关系,我们二人将来要走进婚姻的殿堂,其他人不能再与女方谈恋爱交朋友,男方也不再与其他的女孩子谈恋爱交朋友。既然二人最终都要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男方拿出过多的彩礼给予女方及其家庭,如若超出男方的经济实力,最后影响的还是结婚后夫妻二人的家庭生活质量;女方及其家庭向男方索要过多的彩礼,女方家人则涉嫌把女儿当商品出售,借婚姻揽财。但彩礼数额多大才不至于变成买卖婚姻**质,并无定论,一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而论。目前,我国中等发展水平地区的彩礼数额以2—5万元为宜,过大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质。

以下案例说明包某花在谢某及其家人的钱财中,不能都认定为是彩礼。

包某为追求谢某,在谢某要求包某见其父母时,包某送上五万元的见面礼,在恋爱期间,包某又出资二十多万元在某市购买了二室一厅住房一套,并登记在女方谢某名下;不久,包某又出资十九万元为谢某买了一辆小汽车,也登记在谢某名下;期间,包某为讨谢某喜欢,经常为谢某买衣服、皮包及化妆品,共花费二千五百元;此外包某还为谢某买过金项链一条、戒指一个约二万元。后二人不和分手,男方要求谢某返还自己花在谢某名下的财产。

真正的彩礼只有五万元见面礼;二万元的项链和戒指,应予返还;二千五百元的服装、皮包与化妆品费用应该是包某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由包某出资购买登记在谢某名下的房屋与小汽车属于其他财产,应予返还。一般说来,凡是出于二人将来结婚成家目的男方给予女方的礼金及其项链和戒指、男方出资为女方购买的房屋和汽车等都是婚约财产返还的范围,因他们要为将来二人共同生活所用,其他诸如男方为女方购买的衣物、鞋子、皮包、化妆品等则属于男方的未附加任何目的的无偿赠与,不属于婚约财产返还范围,因他们并不能完全与将来二人结婚联系起来,属于完全为一方个人所用物品,但是数额过大的则又需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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