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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难逃良心谴责 如今投案自首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3 09:13:09

法律法规网消息 15年后奔走他乡的杜某回来了,已罪犯身份回来的,1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8年,后来就逃亡了,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2000 年11月22日,宁某山、陈某福、黄某海(均已判刑)、欧某梁、梁某(均已劳教)等五人在北海市区某酒楼饮酒,约11时许,梁某和欧某梁回到侨港镇后准备宵夜时,被正在马路对面吃宵夜的薛某等人用茶杯掷。三人匆匆离开大排档,后欧、梁两人觉得气愤难平,即打电话传呼被告人杜某发等人赶到侨港镇准备报复薛某。被告人杜某发闻讯后携带一把水果刀赶至上述田螺店,与宁某山等人汇合后,被告人一伙分别持刀、棍对被害人薛某等人进行殴打,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薛某被刀捅中,因胸部锐器刺破心脏及肺动脉造成失血**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杜某发案发后潜逃到广东打工,于2015年4月16日9时许到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发与同伙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发在应邀参与打架后,积极、主动准备刀具赶到案发现场,并伙同同伙共同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等人,而被害人致命伤经法医鉴定致伤工具为锐器,故被告人杜某发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薛某等人用茶杯掷击梁某等人,挑起事端,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杜某发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杜某发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无论如何,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为曾经犯罪的事实付出代价。”审判长说道。

男子被疑偷车贼遭暴打 5名打人者均被判刑

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5名打人者分别被判3年至5年

50岁的金某等公交车时无故被人疑心偷了摩的,后遭一伙人骑摩的追赶他乘坐的公交车,刚下车就被带至一处空地殴打,导致肋骨骨折、脾破裂,经鉴定为重伤。而这伙人殴打之后才意识到打错人了,赶紧逃跑。5名打人者一审分别被判刑3年至5年后,其中一人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莫名被打成八级伤残

法院查明,2016年1月3日晚上8点,张某、郭某、许某、杨某等5人在丰台区和义农场公交车站附近,以被害人金某盗窃其车辆为由,对金某进行殴打。后将金某带至大红门金龙湾后面空地再次实施殴打,致使金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第8至11肋骨骨折、脾破裂,体表皮肤挫伤。经鉴定,金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11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协助警方将他人抓获。

被冤成偷车贼遭5人暴打

金某说,当晚8点,他从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乘坐366路汽车到南苑路和义农场。刚下车,一名男子跑过来抓住他,说他偷了三轮摩托车。“我认得他,他因为三轮摩托车被盗报了警,民警出现场处理时,我在旁边等车。”金某否认偷车,但对方不听,后几名跟着对方来的男子对其拳打脚踢,还有人拿棍子戳其肚子和胳膊。

金某想用手机报警,跟他们说让警察解决此事,但对方抢走手机后仍实施殴打。之后,有两人将金某架上一辆摩托车,说去派出所,但却将他带至大红门金龙湾后面的空地,一路上被扇耳光。报案丢车的人让金某交出三轮摩托车,因金某一直否认偷车,这伙人持砖头、铁棍等殴打,嘴里威胁说,“不拿出车就打死你。”

金某央求张某等人不要再打,称可以给钱,还拿出名片证明其身份,告知其在一家市场内卖服装。张某等人看了名片并翻看金某的手机后,发现手机里没有修车、卖车人的电话,便停止了殴打。临走时,他们又威胁金某,如果报警就去市场门口堵他。金某忍痛去了医院,朋友得知后帮他报警。

路人指认后骑摩的追赶

根据郭某的供述,当天下午,他从许某手里买了一辆三轮摩的准备拉活用。晚上,他叫上张某、许某等人一起开着摩的去大红门街道办事处旁的一家饭店喝酒。其间,许某出去了两趟,回来后称丢了两辆车。因还有车在门口,有人提出,小偷可能再次来偷车,就先装作不知道的样子,这样就可能把小偷抓住。但杨某当时就报警,警察到达后调查了一下情况就离开了。

警察离开后,旁边有个围观的群众指着马路对面一名戴鸭舌帽的男子说:“这小子在饭馆门口转悠了好几圈,看上去鬼鬼祟祟的。”正说着,该名戴鸭舌帽的男子跑上了一辆公交车,于是郭某等人就开着摩的追公交车。

该男子下车后,郭某等人就急忙上去逼问对方是否偷车。因对方不承认,几个人就直接把他拽上了摩的,后拉到一个空地上。“该男子还是不承认,在醉酒的情况下,我们几个打了他一顿,然后就跑了。”

郭某所指的围观群众正是证人赵某。赵某的证言显示,警察处理偷车事情离开后,郭某等人在饭馆门口四处看。这时,他看到马路对面有个男子很奇怪,一直来回走动,还往饭馆这里看,有一次差点绊倒,其就随口说了一句“那个人真奇怪,一直在那儿看”。说完后,郭某等人就警觉起来。突然,该男子往南跑,上了公交车。于是,郭某几个人就骑着两辆摩的追了过去。“我不知道他们追的人,是否就是我指的那个人。”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等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六千三百元。其中一名被告人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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