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新闻 > 法律知识

夫妻一方家暴 离婚可以请求离婚赔偿吗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5 09:50:29

法律法规网消息 夫妻之间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的方面有很多,双方感情不和,家庭暴力是离婚的致命死穴,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影响很大!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进行家暴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家暴,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家暴,另一方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评价。在本案中,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父母分居未离婚 子女也可要求抚养费

案情简介:父母分居未离婚

被告王×2与原告之母佟×1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4月28日生一女王×1。2016年7月30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王×1一直跟随其母佟×1生活至今,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自2016年7月30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被告现为北京志华信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月均收入为3252元。

法院判决:被告王×2给付原告王×1自二○一六年八月至二○一六年十二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佟×1与被告产生矛盾至今,原告一直由佟×1抚养,为了更有利于原告的成长,被告应给付抚养费。由于佟×1与王×2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婚姻关系是否最终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随谁生活等问题目前尚不确定,在本案中处理今后抚养费可能与之后离婚诉讼、抚养关系确定等发生矛盾冲突,本院认为,本案仅就审理终结前被告所欠抚养费进行处理,后续抚养费可待实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解决。

考虑到原告处于低龄婴幼儿阶段,在饮食起居各方面均需要特殊照顾,花费较高,为了更有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长,综合考虑原告实际生活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负担能力,本院确定被告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按每月700元给付原告抚养费为宜。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张抚养费数额过高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父母分居未离婚 子女也可要求抚养费

虽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纠纷大多产生于夫妻离婚之后,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夫妻闹矛盾不离婚,孩子却只有一方进行抚养的情况。对此,子女也可以起诉父母索要扶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的,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解除婚姻关系后,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都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