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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撞前妻男友 导致一死一伤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5 10:02:36

法律法规网消息 在现实社会中,总会与人发生矛盾,遇事情一定要冷静,千万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一男子不满自己的前妻交了新男友,驾车撞击碾压与前妻交往男子致死,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会判死刑吗?

男子开车撞前妻男友

8月3日上午7时54分,群众报警称大竹县青年广场附近一辆小轿车将人撞伤碾压后逃逸。接警后,大竹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相关警种开展工作,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8月3日下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迫于公安机关强大追捕攻势主动投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大竹县永胜乡人)因不满其前妻周末与受害人郑某交往,在青年广场附近驾车对郑某进行撞击碾压,致其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不满其前妻周末与受害人郑某交往,在青年广场附近驾车对郑某进行撞击碾压,致其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驾驶车辆撞人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故意,而非过失,侵犯的客体也是郑某的生命安全,只是采取了开车撞人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女子割腕威胁男友不慎将其划伤致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今年国庆节期间,小伙李某以两人**格不合为由,决定和交往半年的女友孙莉分手。李某与孙莉多次为此事争吵,最后经过多次协商后,李某支付4万元分手费,孙莉同意分手。但在10月17日,孙莉将李某约至温江一茶楼,谈及过去感情,双方再次起争执。孙莉突然站起来拿起水果刀,想以割腕相威胁。李某被此行为吓到,并想将其水果刀抢过去,结果由于双方在争抢过程中,孙莉过于情绪激动,不慎将刀划过李某右侧颈部,伴随着李某痛苦的喊叫,孙莉这才发现李某受伤了。在李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孙莉过失致李某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现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目前,就对于这个案件,孙莉是认定为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如何区分认定的?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没法预见或者是没有预见的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主上无过意也无过失,因此对这一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发生危害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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