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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别人打架,我先动的手,但我伤重,如果告他,我会赢吗?

作者:轶名 来源:网络 2015-06-27 21:56:27

 问:

如题,今天上午和村里人打了一架,是我先动的手,然后对方拿砖头把我的头砸破了,但我没把他怎么样,只是弄破了他的一点点皮,手上流了一点点血,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去告他,我会赢吗?

答:

此类案件与双方在法庭上对案件过程的描述有关,具体需视详情而定。就赔偿而言,打架一般都是互赔对方,至于谁赔的多也要视双方的伤情鉴定报告而定。

案例:

2012年底的一天中午,张某与工友在一餐馆吃饭时,曹某、黄某等人也到该餐馆吃饭。中途,因曹某、黄某等人喝酒划拳声音过大、张某及工友说话声音太大,两桌人互相指责,发生口角。

争执之下,张某来到曹某、黄某的餐桌旁论理。曹某、黄某各拿起一个塑料凳要打张某,被一同进餐的朋友潘某等人夺下。潘某为避免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站在张某与黄某中间用手阻拦并进行劝解。这时张某隔着潘某用脚踢黄某,黄某马上还了张某两拳。张某被人拉开后又上前要打黄某,被曹某推倒在地,黄某上来踢了张某两脚。后曹某、黄某经人劝解离去。

张某立即报警,并于当晚到医院治疗,住院18天,共花费5000元。去年底,张某向京山法院起诉,要求曹某、黄某赔偿损失。法院审理确认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为9000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在争执过程中,曹某、黄某共同致张某受伤,应对张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事发是由于张某到曹某、黄某进餐的餐桌旁进行指责,在他人劝解时仍用脚踢黄某激化矛盾致自己受伤的,张某在事发起因及事发过程中均存在较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曹某、黄某两人负70%的责任,张某自负30%的责任。因曹某、黄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张某人身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曹某、黄某两人应对造成张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曹某、黄某各自的具体责任情况,法院确认黄某负40%的责任,曹某负30%的责任。遂判决黄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600余元,曹某赔偿2700余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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