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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之五:关于"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规定

作者:张丽 来源:发改委 2019-11-21 08:54:25

为落实资管新规中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要求,更好发挥两类基金作用,满足实体经济中长期资金需求,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和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创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在切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是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出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等问题,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与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导向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从具体举措来看,主要有3点:一是明确过渡期的政策安排。资管新规出台前,部分金融机构已与两类基金签订认缴协议或实际出资。为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影响基金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新老划断的原则,资管新规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二是过渡期内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过渡期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

三是适度放开嵌套限制。《通知》提出,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避免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该政策适用于过渡期内和过渡期结束后。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和金融机构执行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更好发挥两类基金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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