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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步行被撞 电动车主被诉赔偿

作者:牟文洁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5-08 09:45:12

原告陈某称,自己下班途中步行被郝某撞倒,造成身体及财物损伤。现原告陈某将被告郝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等共36600元。

原告陈某诉称:2016年7月29日19时,我下班回家的途中,在昌平区某公交站附近,被被告骑电动自行车从后侧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到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医嘱建议:在家休养两个月。本次事故还造成原告汉米尔顿手表一块损坏,另外造成原告误工两个月之久。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郝某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800元,误工费24000元,物品损坏费7000元,营养费4800元。

案件亮点:下班高峰期,公交站附近车流人流较大,常常会发生或大或小的事故。本案中,被告骑电动车是否车速过快?被告应否全额赔偿?本案具有一定的普法和警示意义,值得关注。

2017年5月8日9:00,在昌平法院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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