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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经理对外赊欠货款 公司起诉赔偿损失

作者:相颖 史晓寒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5-08 09:45:12

在任职贸易经理一职时,蒋某以公司名义对外赊欠货款,公司认为给其造成巨额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货款损失1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密云某食品公司称: 2013年3月5日,蒋某到其公司工作,任销售业务员,2015年6月起任公司贸易部副经理。蒋某在职期间,违反公司规定对外销售产品赊欠货款,并为公司出具垫付货款欠条。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6年9月29日,蒋某合计对外赊欠货款133 349.59元。2017年2月17日,蒋某在未向公司领导请假、未提交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无故不到公司上班。按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和出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现蒋某从公司离职多日,并向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而其违反规定赊欠货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未予解决。

为此,食品公司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仲裁机关以食品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将于2017年5月11日下午两点在密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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