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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诈骗老板获刑老板不计前嫌宽厚帮扶

作者:洪婷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7-05-08 13:35:08

近日,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一起由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诈骗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师某某是在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纳古镇某托运部从事货运工作的一名员工,负责通海到昆明的货物运输。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师某某先后多次通过私开加油收据、虚报加油金额的方式骗取马某某30000余元人民币。由于加油费用过高,马某某心生疑惑,仔细核对后,发现加油收据均为师某某自己填写,且均超过正常费用,遂向通海县公安局报案。师某某于2016年3月13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通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其家人得知此事后主动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马某某。在得知师某某家境困难,其妻子患有直肠癌,家中尚有老人和孩子需要赡养,每月工资无法维持正常开支的情况后,马某某不仅原谅了师某某,还邀请他继续留在自己的货运公司工作,并将师某某原本3000元的工资调整到了5000元,提前预支了3个月的工资,帮助他度过难关。

2017年4月26日,通海检察院向通海法院提起公诉,通海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师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马某某虽然是此案的被害人,但全程陪同师某某出庭,并向法庭告知师某某的家庭情况,表示自己已经原谅了师某某,且愿意为师某某缴纳罚金,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针对这一情况,通海法院的法官在当庭依法作出判决后,对师某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师某某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不管是在缓刑考验期还是以后的工作生活中都会做到遵纪守法,不会再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

(作者单位:通海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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