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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撞倒行人 致其重伤获刑七月

作者:卢晓伟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5-08 17:40:15

张三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时,因未发现前方的李四(二人均为化名),与其相撞致其重伤,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在顺义区某加油站东侧,被告人张三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李四由南向北行走,因被告人张三未能发现前方行人,致使电动三轮车左侧与李四相撞,造成李四头部损伤。经鉴定,李四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三当场报警,后于2016年10月28日被传唤到案。被害人已获得部分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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