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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务期间死亡雇主不承担责任

作者:阿芳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7-05-08 18:45:14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因非劳务活动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朱某某于2011年退休,后受聘于被告某矿业公司担任地质勘查工程师。2016年4月22日,被告某矿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南列村接病愈的工人回矿点,朱某某因欲购买茶叶便一同前往,并在村民家饮酒,当晚22时30分许,朱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朱某某的家属遂向勐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矿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万余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退休后受被告某矿业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的地质勘查工程师,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属劳务关系,不属《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7日,朱某某到矿点履行日常工作,而非被告某矿业公司委派出差,2016年4月27日朱某某下班后随办公事的矿点工作人员到南列村办私事,并在村民家饮酒,该行为不是被告某矿业公司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不属“从事雇佣活动”,被告某矿业公司对朱某某死亡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被告某矿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死者朱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属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被告某矿业公司一次*补偿死者朱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

宣判后,死者朱某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被告某矿业公司一次*补偿死者朱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3万元的调解协议。

(作者单位:勐海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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