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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动因之思考 [生活]

作者:伊文 来源:网络 2017-05-26 10:17:30

在整理这几年的案卷发现,因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到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专业机构案子程上升趋势。2013年收到鉴定案子42个,其中因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到案子13个,所占比例为30.9%;2014年收到鉴定案子42个,其中因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案子15个,所占比例为35.7%;2015年收到鉴定案子51个,其中因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案子23个,所占比例为45%。

然而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趋势的上升呢?笔者在日常工作中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总结和思考。第一: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大。有的是不管对方选择哪一个鉴定机构,对方都不会同意到同一家机构。有的是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担心对方选择的机构有熟人影响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从而会选择到长沙或者到省外。第二:鉴定机构的选择。尽管鉴定机构都有相关鉴定的资质,但是仍然有部分当事人会片面的认为三甲医院的鉴定水平会更高,鉴定结果更接近真实情况。当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可能会存在不同的鉴定结论,从而会导致当事人选择对他们有利的鉴定机构。第三:保险公司的影响。当保险公司做为申请方时,他们一般都会指定到一家鉴定机构做鉴定。很多情况下,当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时,被申请方会有些情绪上的激动和不理解,认为保险公司是故意刁难他们,从而很难选择到同一家鉴定机构。第四: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办人要找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再邮寄移送表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排队安排随机摇号日期,承办人要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相比较其他三种选择方法,第四种情况增加了诉讼过程的成本,同时也给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难度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但是这种完全“透明”的制度使工作人员处于中立的位置,避免了“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利,使司法公正公开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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