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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力线违反国家强制*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

作者:花火 来源:网络 2017-05-26 10:17:31

二、分歧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原告蒋某因高压线电造成的伤害是多个原因所致,原告诉请要求赔偿的损失与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管理的架空电力线违反国家强制*规定,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二篇《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的规定。第八章“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第8.0.1条规定,1~10千伏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在导线最大弛度时,居民区为6.5米、非居民区为5.5米、交通困难区为4.5米。这是国家强制*规定,本案中,事发地的二条架空电线离的位置离地面的直线距离为4.7米低于居民区的6.5米。因此,被告道县供电公司管理的架空电线设置时违反了国家强制*规定,在本案中存在重大的过错。同时,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本案事发现场的架空电力线路下穿越的人员与车辆活动频繁,该地段的电力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由于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中被告道县供电公司不仅存在重大过错,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蒋某伤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存在触电的危险。而没有引起高度的注意,由于疏忽大意,最终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当减轻被告道县供电分公司赔偿的赔偿责任。被告邓某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尽到安全告知和监管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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