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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难困境思考 [生活]

作者:花火 来源:网络 2017-05-26 10:17:33

2015年11月,姜某、段某、李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形下,擅自毁坏油茶林,毁坏油茶林价值达2750元,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林业局作为冷水江市域内林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历经立案、听证告知及处罚前的告知、集体讨论、处罚后的催告履行等程序后,基于姜某等人的毁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三人处以毁损林木价值的三倍处罚(罚款8250元),于法有据,量罚得当。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文书时,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电话联系姜某时,无人接听,当到达其家时,发现不在,其成年家属拒绝代为签收,工作人员只能拍照留置送达;李某户籍所在地与实际住所地不一致,又居无定所,难以找到人;段某有明确住址,却家中无人,有电话能够打通却拒绝见面,刻意躲避,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近年来,像诸如上述文书送达问题屡有发生,尤其是送达方式自身局限*严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送达程序规定了直接送达优先原则,一旦行政相对人恶意逃避送达程序,直接送达方式就会受阻;当直接送达不能顺利完成的时候,可以留置送达,但留置送达必须有严格的程序*操作,其前提是相对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并邀请相对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场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邮寄送达中相对人一旦恶意拒签执法文书时,邮政局只能将执法文书送还行政机关,无法真正实现对文书的送达;公告送达有操作难度,是否一定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能否通过网络或者是法院的公告栏进行公告没有具体的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文书的送达难另一突出的矛盾在于行政相对人恶意逃避送达。

解决文书送达难,规制恶意逃避后果、法律责任是关键,必须建立一套明确可追责的权利义务制度,恶意逃避送达程序的当事人予以训诫、处罚;解决文书送达难,完善和创新送达方式是保证,扩展送达地点、扩充代收人的范围,像有相应的委托手续的,可以将文书送达给代收人,创新新型送达方式,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解决文书送达难,建立与相关单位联动机制是突破口,尝试设立司法专邮,明确规范邮政局的法律权利义务,保证文书的顺利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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