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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带来的问题 [说法]

作者:晶晶 来源:网络 2017-05-27 09:20:18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已婚男*与未婚女*之间,俗称的“包二奶”的这种有悖社会风序良俗的畸形现象的存在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是财产继承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情况、夫妻各自经济能力及小孩成长状况。《婚姻法》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对方婚内与人同居的不忠诚行为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有时法官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时,考虑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特别是赔偿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处理比较棘手,处理不当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二是所生子女抚养问题。一桩婚事一旦诉诸法庭走向离婚,必将牵扯到子女的抚养问题。子女抚养不仅包括子女的抚养权,更重要的是子女的抚养费。法庭将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依据进行判决。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其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其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其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但无论法庭怎么判,最终这一纸判决书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和伤害都是不言而喻的。

三是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问题。《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直接后果是破坏风序良俗,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暴力相向的流血事件。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异*不以夫妻相称却以公开、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诚,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是不忠诚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所不允许的。

笔者认为,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抑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的泛滥,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这需要我们全社会戮力一心,一起营造一股良好的道德风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持家庭稳定筑起一道坚固的高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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