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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水平:构建和谐法官律师关系 打造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说法]

作者:资慧 来源:网络 2017-05-27 14:33:45

200年前,法国人托克维尔曾说假如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何在,我将毫不犹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富人没有把他们团结在一起的共同纽带,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他们有共同的信仰。法官和律师都是社会的精英人士,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都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没有良*的法官与律师关系,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官和律师作为社会法律信仰的布道者,二者和谐相处、良*互动在推进国家法治发展和维护社会公正中至关重要。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指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也有很多影响法律职业形象,损害司法公信的问题,法官与律师之间仍存在一些冲突和失范,少数案件法官与律师相互勾兑,部分案件法官与律师相互死磕,这些冲突和失范对法律职业共同体造成撕裂,给法治事业带来巨大损失。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本身就应当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打造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人的时代使命,如何定位、规范、调节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视野下的法官律师关系定位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人,休戚相关,荣辱与共。要准确定位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司其职,各就其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空位。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属*

北**学教授强世功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曾经说过我们发现一个全新的共同体正在形成,它正在我们社会里慢慢滋养,尽管我们还没有完全意识到它的存在,但似乎已经感觉到它的力量。的确,随着法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机构日渐完善、职能日渐明晰、作用日渐突显,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慢慢成型,法官、检察官、律师与法学者等法律职业群体组成一个抽象的共同体。之所以称之为共同体,主要在于他们之间有很强的同质*。一是相同的知识背景。不同职业形式的法律人都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训练,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相同的法律思维和相同的法律语言体系,恪守共同的法律行为准则,并拥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相同的法律信仰。法律人对法治有着共同的信仰和尊崇,信仰法治是他们的共同纽带,让他们形成了共同的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都表现出对法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及法律职业自身的认同,对职业责任、社会责任的认同和自觉追求。三是都以捍卫法律为目标。无论担任什么角*,无论坚持什么观点,无论进行什么争辩,法官和律师的基本立足点都是相同的,都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来思考问题,来寻找案件的化解途径,都以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共同追求。

(二)共同体视野下的法官和律师关系定位

周强院长强调法官与律师应当在工作中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担当起推动法治进步的重任,这种新型关系是建立在法官和律师相互信任之上的,应该准确把握四个相互。

一是相互独立。法官和律师之间是角*的分工,法官坐在审判席上,律师坐在当事人席上,共同维护法治。彼此在职业不同,分工不同,相互之间是独立的。

二是相互配合。律师与法官虽然社会分工与职责不同,但同为追求民主法治的重要力量,都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双方共同遵循着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支撑着司法公正的宏伟大厦。法官认真听案,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律师则积极重现案件细节,展示对法律观念的一些思考,这是一个庭审的过程和庭审的内容,只有二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才能促进案件审理顺利进行,案件得以化解。

三是相互尊重。有一句名言,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我觉得这句话说得非常好。在诉讼活动中,双方通过参与、合作、理解和尊重,共同使纠纷公平、公正地得到解决。裁判的正当*就是经过公开辩论形成某种共识,诉讼活动通过当事人诉辩双方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乃至个案裁判与社会公众之间充分而有效的尊重、协商、对话,在平等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吸纳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凝聚共识,削减分歧,平息社会矛盾纠纷。

四是相互学习。三人行必有我师,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知识基础,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但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法官和律师各有所专、各有所长,法官有法官的视角,他对问题的思考更中立;而律师可能有情感因素,有一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因素,他也有他独特的视角,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产生领域、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法官和律师相互学习,才能增进了解,才能达成换位思考,通过两者之间相互作用就能激发司法的更大活力,催生更多、更好、更新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和手段。

二、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冲突及其原因分析

(一)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冲突及其表现

随着法治的进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逐步形成,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总体上呈现出良*互动的关系。但是四个相互有时候也走向了它的反面,法官与律师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相互压制、相互勾兑,出现冲突与失范。

1、相互对立。主要体现在认识上的争锋相对,部分法官把自己当作官,有一种权力的优越感,对律师职业行为缺乏平等对待,有的法官甚至在充当第二公诉人的角*,偏离了基本的中立立场。动辄你不用说了、在法庭上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而少数律师也充满了对法官审判权的抗拒,这种抗拒感也超出了职业范围。少数律师利用互联网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在网上直播,把自己的辩护词晒在网上,制造舆论影响法官审判,部分律师倾向于对案件(无论是已决还是未决案件)作负面评价,这种负面评价充满了为了反对而反对的蔑视。

2、相互冲突。主要体现在辩审冲突,即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冲突。最近几年出现的死磕派律师,他们的典型案例有贵州小河案、衡阳涉黑案等。死磕派律师专注的重点不再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而是死磕程序,通过滥用回避、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权利来达到激怒法官,扰乱庭审秩序的目的。曾经轰动全国的许霆案进入重审辩论阶段,辩护律师的表演令人不敢苟同,他高声喊叫我认为,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没有被传唤到庭,今天的庭审少了一名被告,因此庭审不健全!还当庭喝问:取款机,你知罪吗?取款机,你是不是魔鬼。在贵州小河案中,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很多是外地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采用书面送达方式,办案人员最终不得不连夜飞到北京、上海、杭州、湖南、山东,把开庭通知送给这些辩护律师。这个过程说起来并不十分惊心动魄,而且部分死磕也与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不足有关,但是如此滥用诉讼权利,扰乱庭审秩序是严重违反职业伦理,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对于这种滥用程序*权利的行为,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始终坚持依法处置,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3、相互压制。主要体现在法官对待律师其他诉讼权利的问题上,部分法官缺乏对律师正当诉讼权利的尊重,有的在门禁上对律师和检察官区别对待,有的甚至对律师的正当诉求采取强制打压。2009年云南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法官铐律师事件,律师提出补正笔录,法官一言不合,竟让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最近,广西南宁清秀区法院发生的吴良述裤子被撕事件,暴露出法院在处置该事件上存在一些不当之处。对于侵犯律师正当诉讼权利的行为,我们的态度也同样坚决,绝不护短,坚决纠正。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显然已经超过了职业行为的边界。部分律师绕开正当救济途径,采取操控舆论、签名造势、煽动围观等方式维权,静坐绝食、身着律师袍在法院门口散步、打斤斗、给法院院长送红薯,大搞行为艺术。部分律师甚至突破了法律底线,有垄断司法、叫板政治的野心,从去年查处的周世锋犯罪团伙案、浦志强煽动民族仇恨等案件所披露情况来看,极少数律师宣扬宪政思潮、成为异见人士,勾结境外势力,其犯罪行为令人触目惊心。

4、相互勾兑。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失范十分复杂,既有法官与律师相互死磕,也有法官与律师的权钱交易、相互勾兑。据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介绍,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既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贿人,也是法官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3名左右的行贿律师。个别法官与律师形成利益同盟,由律师充当掮客出面直接与当事人签订高额代理合同,个别法官则用审判权、执行权支持律师诉求,变现非法利益后由法官和律师瓜分。我们不去探讨到底是律师拉法官下水,还是法官逼律师行贿的问题,在惩治司法腐败问题上,我们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抵制,坚决查处。

(二)造成法官与律师关系失范的原因

什么原因让本应相互尊重、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学习的良*互动,变成了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相互压制、相互勾兑的恶*循环。其中既有法官的原因,也有律师原因,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1、法官的原因。

其一,部分法官的司法理念存在问题,不能正确对待律师的辩护行为,认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搅局,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的法官则认为传统的案件事实审理才是庭审的中心,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纠缠于程序上的细枝末节,使得庭审偏离了中心。这样的法官,俨然是一幅官老爷训斥刁民的态度对待辩护人。因此,在律师据理力争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处置失当,就容易引发冲突。

其二,部分法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随着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在一些地区,法官每年要承办200余件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法官可能没有时间和耐心在法庭上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代理意见)。如果遇到当事人和律师语言不太简明扼要,或偶有重复,可能就会打断发言,致使当事人或律师大为不满。

其三,部分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尤其是对程序*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够也是引发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庭审程序虽经多次修改被认为是采纳抗辩式的庭审方式,但是观念上、实际操作中仍然带有纠问式的*彩,法官更多的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遇到北海、小河区的律师闹庭情况时,法官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释明知识储备不足,从而无法对庭审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作出准确的理解。一些法官往往会凭经验和感觉处理问题,遇到坚持原则的律师,冲突的发生则不可避免。

2、律师的原因。

其一,为了引起关注,或者是对审判的公正*存疑,有些辩护律师采取了过于激进的辩护策略,死磕派律师就是典型代表,在此不予赘述。

其二,为了增强辩护的效果,或者是为了获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好感,有些辩护律师的辩护带有表演*质。陈瑞华教授对这个现象有一个中肯的评价,有一些律师偏爱把法庭辩论当作发表演讲、发表评论和意见的场合,有的律师喜欢用文学化和煽动*的语言进行辩护,有的律师甚至把旁听公众当做发表辩护词的对象,面向公众高谈阔论,引起法庭的抵触和反感。

其三,有效代理(辩护)的问题。我们看一个律师是否成功,往往看他办过多少案子,收取多少诉讼费来判断,而很少去关注他的专业素养问题。以刑事辩护为例,辩护词关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问题往往篇幅不多,更多的是被告人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诸如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不大等理由,不可否认这些意见很重要,但是仅仅以这样的理由来作为辩护的主要内容,对防范冤假错案,对帮助法官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则没有太多价值。因此,有的时候法官也并非针对律师,在无效辩护的情况下,更多地是一种怒其不争的无奈。

3、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其一,中国社会背景的变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从用革命方法治理到用行政方法治理的转变,而现在正过渡到用法治的方法进行社会治理。社会结构的演变和信息社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社会阶层开始介入诉讼制度的实践,他们渴望自己的主体地位得到肯定、意见表达得到尊重。而各种信息技术的普及,为这种介入提供了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渐增强。2008年《律师法》的修改,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是辩护制度的完善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使得辩方享有的诉讼权利在不断完善。随着辩方权利的增多,实践中的辩护类型逐渐多样化,不仅有传统的实体*辩护和证据*辩护,还有抗辩*更强的程序*辩护。对此,司法体制和司法人员的素质观念,对程序*辩护的不适应*,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冲突的发生。

其二,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彩仍然较浓。司法行政化以及由此导致的批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批案的现象是部分冲突的根源。在个别刑事案件中,庭审程序化、过场化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独立*方面,部分案件法院法官仍然可能面临着党委、政府及舆论的压力,法院很难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在法院地方化、法官行政化得不到根本扭转的情况下,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或者辩护往往就很难引起关注,并得到法官的重视和采纳。而律师的权利被冷遇,观点被忽视,就必然会产生抵触心理。

其三,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职权主义*彩仍然较浓,公检法线*诉讼结构未得到根本*改变,公诉案件的无罪率极低,控辩双方的平等关系在一些情况下异化为审控共同对抗辩方的关系,这种诉讼架构无疑压缩了辩护权的发挥空间,为辩审冲突埋下伏笔。另外,我国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制度仍然不够健全,重言辞证据思想(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司法人员的理念中仍然有一定市场,而辩护人要取得应有的辩护效果,在证据上无疑要寻求排除非法证据,一旦无法启动,冲突就可能发生。

其四,交流和沟通机制缺乏。现阶段我国法官、律师之间的职业流动偶有发生,但常态化、制度化的职业转换机制并未形成。绝大多数律师没有进入法官队伍的机会,那种小富而安、富而不贵的思想越来越严重影响律师的精神气质和职业道德状况。而共同的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的缺失,也是造成法官与律师在案件处理上无法形成共识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除了统一司法考试之外,法官、律师的职业成长都有独立的培训体系和行为规则,缺乏相互学习、沟通交流的平台,难以培养共同的职业气质和法律信仰。

三、构建和谐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建议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是合则两利,斗则俱伤,构建和谐法官与律师关系,需要二者共同努力。

(一)法官应居中裁判

第一是公正。公正是法官的第一要素,做不到公正审判的法官是不称职的。第二是忍耐。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是因为人都有自己的调节器,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一个穿着法袍、头顶国徽审判的法官,代表国家,要控制住自己情绪的发作,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执。第三是庄重。一个庄重的法官才懂得自我尊重,自尊自爱,在庄严的法庭,法官言辞要有理有据。第四是学会节制。在法官的天平上永远要有一个节制的理念和精神,面对一些不当的行为保持克制,充分理解不同诉讼参与人的职业立场,能轻微处理的轻微处理,不要把小问题变大,没问题造出问题来。第五是要有尊严。人必有自爱,然后人才爱之,自己不爱惜自己,不尊重自己的形象,别人怎么会尊重你呢?

(二)律师应有技巧谋略

第一,学会尊重裁判者。自从有诉讼制度以来,只有尊重裁判者才能获得胜诉,这是基本的常识。第二,有理有据有节地表达观点。真理往前走一步就变成谬论,有理的人如果表达方式不对,过分歇斯底里就变成没理的人。第三,在程序轨道内表达诉求获得救济。也就是通过法律程序内的途径,该上诉的上诉,该表达异议的表达异议,该申诉的申诉。不要动辄诉诸法外途径、媒体炒作甚至街头抗议,这往往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建立律师正当行使权利的保障机制及滥用权利的制约机制

如建立律师进入法院绿*通道,将律师与检察官一同对待;为律师阅卷、复印卷宗、会见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对于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当交往建立防火墙机制,对于律师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制裁措施。

(四)利用改革契机创新司法体制机制

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正在不断深入,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去地方化和行政化,通过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院人财物统一收归省一级统管,核心就是要打破司法地方化的桎梏,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逐步改变过去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的线*诉讼结构,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确保控辩平衡,被告人的辩护权将越来越受到尊重与重视。

(五)建立制度化流动机制

法官与律师的隔阂,应当通过构建法律共同体,建立法官与律师的法律信仰来保障。法律人的精神纽带需要建立制度化流动机制,让优秀的律师人才进入法官系统,让法官与律师彼此间更多地交流、沟通,构建起彼此间的职业同理心,消除负面的心理预判。此外,建立制度化流动机制也有利于构建法官与律师的统一评价系统,不再以金钱、权力作为评价标准,而建立起一套职业评价标准,将律师违反法庭纪律和法官滥用司法权的情况分别纳入律师的相关资信和法官的考核评价之中,以此保证双方都公正、诚实地行使权利,为法官和律师间的冲突寻求庭审外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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