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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重海:公开 司法的自信与他信 [说法]

作者:小柯 来源:网络 2017-05-27 14:33:51

司法公开是指与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的各类审判执行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向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不应当公开的除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司法公开应成为法院司法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作为的新常态。

首先,司法公开是法院赢得裁判权所要求的利益无涉与中立无偏的自我表示。司法是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最后的专门*手段,中立*是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之一。司法者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不能居身不正偏袒一方,否则就算其最终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也难免会引起人们的合理怀疑,使公正的结果得不到公信。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失信与失守,还会进一步加大冲突对立,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三大平台等途径将司法相关信息主动公开,接受并积极回应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质疑,这是司法者享有裁决权的必要检验。因为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客观真实全面地感受到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展,并能通过监督与回应跟法院和法官产生互动,在互动中消除误会、增进理解,这样当事人才放心把自己的案件交给法院,司法也更能赢得理解与尊重。

其次,司法公开是法院与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赢得公信尊重的自信表现。如上所述,在公开的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掌握了解司法进程的同时,更是会对司法活动本身进行监督制约。如果他们发现自己的权利被剥夺或侵犯,他们就会向法庭或法院提出批评抗议并要求改正,以此来依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生明,廉生威,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一方面是倒逼法院与法官努力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以能正确处理复杂多变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也迫使法院与法官高度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和提高自身的廉洁自律力,以免犯下一些不应该的错误而影响司法权威。这是司法活动赢得公信与尊重的基本保障,也是法院与法官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实践中法院在面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的案件,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没有做到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制约,而是作出了一些留有余地的判决,这虽在防止错判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有些法官因此被追责。有感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

再次,司法公开是降低司法成本、增量社会财富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司法因为事涉对立各方的切身利益,自始至终都备受关注。如果司法不公开,在暗箱中作出的裁决就难以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信服,就更可能引起上访上诉、闹访缠诉等情形,这不但导致先前的司法成本被付之东流,还会进一步带来许多不必要且本可避免的麻烦和司法成本。因为司法活动本身不会创造价值,相反一方面需要直接消耗公共资源(司法成本)和个人的财富精力,另一方面因为被消耗的资本或成本是可以增量社会财富和创造价值的,也就是说司法活动还会间接消损减量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如果司法不公开是能消减社会财富的增量和能阻碍社会的正常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司法公开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可谓是四两拨千斤。而这样的后果本可以在第一次的司法活动中,通过公开司法相关信息,加大司法透明度,增进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和理解就可以避免的。

最后,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文明、塑造法治信仰和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动力。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司法文明的表征和最重要的推动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赢得司法公信的重要手段。通过司法公开带来的监督,可以规范司法行为、约束司法权力,防止因司法权滥用带来的司法腐败和消减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破坏。法院的司法活动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积极回应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关切与疑问,体现了司法权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自信与诚意,其本身就是民主、进步和文明的表现。这不仅能赢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尊重与支持,还有利于培养公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遵纪守法习惯和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公开促公正,公正的司法裁决,让守法者得利和使违法者受罚,这是对遵纪守法、讲诚信的鼓励与肯定,是对社会正义的有力维护,更是对真善美的大力弘扬。法律的规范、指引、评价与预测等作用因为司法公开,在良法善治中得到了最大地体现与发挥,这最终会带来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更会引领充满正能量的社会风尚不断前进。

(作者系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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