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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制作的规范 [说法]

作者:资慧 来源:网络 2017-05-27 14:33:5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自2016年8月1日实施,该规定对于如何制作裁判文书有着标准化、规范化作用,司法实务中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尚可进一步规范,现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认识上的统一。

一、财产保全裁定书首部书写欠规范化

裁定书的首部包括标题、案件编号、当事人双方概况,但对这部分的书写,在司法实务中,欠规范化,具体表现如下:

1、标题。标题应分两行书写,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对法院名称要求是要与院印一致。但事实上,各个法院的院印受印章制作的限定,往往只有所在地名称和法院级别,如汨罗市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文书的法院名称应明确其法院属地,故不应机械的理解法院名称与院印一致,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2、案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门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案号的书写规范及对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的表述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务中仍有不少干警疏于学习仍旧按以往的表述方式书写,对于此处系标准化要求,不做赘述;

3、当事人概况。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按照其产生原因分为依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作出,故在对当事人的表述时应当按其产生原因分别表述,当事人申请的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表述为原告、被告。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诉讼财产保全不管其产生原因如何,均表述为原告、被告,这样的表述是不符合规范的。

二、财产保全裁定书正文书写欠标准化

裁定书的正文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在司法实务中,欠标准化,具体表现如下:

1、案由。财产保全按产生的时间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但在正文书写中,对于案由的表述各有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的,案由统一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诉讼财产保全的案由应按案件立案案由进行表述。司法实务中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个别法官在裁定书制作时有依照其个人对案件的理解,自行套加案由的现象存在,这是错误的;

2、事实。事实部分的问题主要在对担保的表述上。诉前财产保全无疑需要担保,但诉讼财产保全法律并没要求必须担保,这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而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在裁定书中的表述,有的是进行详尽列举,有的则是一笔带过,如表述为并已提供担保。我以为,对这部分的表述还是应当详细明了为宜,如可以表述为原告提供名下位于的房产(权证号:宁房权证玉字第号)作为担保,这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职权行使过程,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一致、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原被告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3、理由。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理由部分的书写,存在这样两种错误情形,一是表述太简单,比如直接表述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表述中立场有偏差,比如表述为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根据的申请,这两种表述都不符合裁定书的制作要求。第一种表述太过简单,让当事人看了也是一头雾水,而第二种表述中的便于执行其实并无必要,客观上也容易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被申请人)产生法院预设立场、被告未审先败的观感,有悖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对待当事人及保持中立、无偏立场的要求。建议在理由的表述中,表述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这样既有理由,又有依据,更不会让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书有含糊其辞的感觉;

理由部分的另一个实务问题就是法条引用的不完整。一般诉前保全引用的是民诉法的第一百零一条,诉讼保全引用的是民诉法第一百条,这就出现了法条漏引的现象。根据《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诉前财产保全的法条引用为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诉讼财产保全法条引用为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切不可多引或者漏引。

4、裁定结果。裁定结果的书写存在以下三个错误情形,一是实务中,法条引用完毕后,直接表述裁定如下,便直接写明采取的保全措施。对于诉讼保全产生的原因,既有当事人申请,也有法院依职权采取,如果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保全裁定,自然可以直接写明采取保全的措施,但如果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保全裁定,如果直接表述采取的保全措施,似乎有一种心太急没有写明对申请许可与否便直接进入实质内容的感觉,故建议对于有申请人提起的财产保全,在进行裁定结果的表述时应当首先写明对申请人申请的处理,如表述为准许申请人的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再另起一行表述对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是对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以及期限表述不明。在实务中一般人民法院在向金融机构等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都会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冻结被申请人资金的期限。然而在民事裁定书中却仅仅表述为将账户的资金元予以冻结,未写明期限,而只是在送达裁定书时口头向申请人告知。该期限在法律上较为重要,尤其是影响到申请人依法行使续行冻结申请权。建议可在裁定书中一并予以注明,即:将的资金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将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最后,裁定结果的书写在实务中往往大多都忽视了对担保财产的处理,而仅仅写明对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这往往会让当事人产生法院是申请人的工具,与申请人是一伙的的感觉;而且忽视对担保财产的处理也无法体现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要求。建议在裁定结果中在表述完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后,另起一行写明对担保财产采取的措施,如对提供金钱担保的予以冻结,对提供房产的予以查封等等,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感觉到法院平等对待当事人,严格诉讼保全审查,还可以确保在保全不当对造成的损失后果及时弥补,更可以预防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全裁定书尾部书写欠全面*

保全裁定书的尾部主要用于交待有关事项、署名、日期与用印。在司法实践中,对尾部的书写欠全面*,主要表现在交代有关事项不全面。

对于尾部应当交代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案件申请费的负担、交代复议以及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而实务中往往对申请费的承担没有表述,而是将申请费留待在判决文书中进行表述承担,这是不规范的。根据《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在诉前保全裁定和诉讼保全裁定中,在裁定结果表述完毕后,均应当对申请费的负担进行表述,并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当然,笔者所赘述的也仅仅是个家之言,系本人学习《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结合审判实务的一点粗浅理解,如有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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