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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执行难 [说法]

作者:花火 来源:网络 2017-05-27 14:33:5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该在立案六个月内执结。而大多数这类案件都因为执行期限而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所在的办公室陈法官就有因为这种原因而终结的案件。关于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等2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原告何某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共计435158.4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20000,由被告胡某赔偿215158.4元,已支付130000元,还应赔偿84158.4元,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胡某承担。但因为执行期限已到而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难原因有哪些?

一、执行标的的大幅度攀升。由于在事故中所包含的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使其执行标的随时间不断增加,而申请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也只是无功而返。

二、被执行人职业的特定化,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农村居民为主。由于农村个体司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而因其经济能力差,执行能力有限,所以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农村个体。

三、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困难重重。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是采取车贷形式购车,在付清贷款之前,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一旦法院对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无法扣押、拍卖肇事车辆用于执行。

四、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和主动*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判决。而执行工作更是按照判决书所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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