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新闻 > 法律观点

也谈“婚约彩金” [说法]

作者:伊文 来源:网络 2017-05-27 14:33:53

在不同的地区,婚约彩金有不同的标准。笔者因在西北地区上大学,因此对西北地区的彩金标准之高有所见证。退一步讲,即使是几万元的彩金,对于大部分平常百姓家,也是一笔很大的数额。因此,假如婚姻约而未结,该如何处置彩金,是很多人所关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上法条的意思是,给付彩金之后,违反婚约的,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律返还。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返还。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共同生活了,但是男方因为给付彩金导致生活困难的,也要返还。

通过以上法条不难看出,在婚姻关系约而未结的情况下婚约财产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法律对于男*的财产权利保护还是挺充分的。

在倡导男女平等甚至着重维护女*权益的今日,为何在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律相关规定中要着重维护男*财产权益呢?

这是因为,婚约彩金本就是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即婚约彩金行为从一开始,男*的财产权利便已经遭受了侵犯。如若在在纠纷发生时,法律若再不注重男*财产权利的保护,便有失公平。

但是,在女权主义兴起而男女平等思想并未完全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传统社会中的公序良俗依旧发生中巨大的作用。公序良俗的深入人心以及女*权利应当着重保护的法治理念让我们不得不考虑女*权利的保护。

例如前文法律规定列举的第一种情形: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约而未结的,返还彩礼!而现实中,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两人立下婚约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甚至生育了子女,即在事实上、在亲友眼里,两人已经是夫妻,只是未办理法律程序上的结婚登记而已。这种情况,也是属于前文法律规定列举的第一种情形。之所以要提公序良俗,那是因为,在传统的公序良俗中,法律上的登记程序似乎仅仅是个程序,二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实质要件。在此背景下,女*经过过事实婚姻不欢而散的,与离异无异。当然,男*在这种情况下也与离异无异。但是,在人们的看法中,这种情况对女*的名誉损害明显大于对男*的名誉损害。因此,婚姻约且同居生活而未结的,彩礼依旧返还似乎又对女*不公平。

这也算得是,法律对民间婚姻不爱登记的一种矫正作用吧。当然,彩礼到底是否需要返还以及是否需要全额返还,还有更多的司法解释规定得更为具体。婚约财产是否返还的问题,涉及公序良俗,如何平衡法理公平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天平,无论是在理论设计上还是实务操作中,都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