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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确认书缺失下当事人拒收邮寄法律文书能否视为送达 [说法]

作者:晶晶 来源:网络 2017-05-27 14:33:54

第一种观点是当事人拒收可以视为送达。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种观点是当事人拒收即未送达。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而当事人拒收,不应视为送达。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扔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院采取邮寄送达一般都是在电话通知当事人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领取的情况下,才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此种情况下,说明当事人已经知道该纠纷的存在,拒收邮寄至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文书应视为送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由此可见,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当事人“本人拒收”,应视为其对自身答辩权利的放弃,而无需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继续文书的送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未填写地址确认书的前提下,法院将法律文书邮寄至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而当事人本人拒收可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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