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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统一规范使用电子商务进农村形象标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商务部 2016-01-26 11:25:07

文件名称: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统一规范使用电子商务进农村形象标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6-01-26

实施时间:2016-01-26

巴马瑶族自治县、靖西县、浦北县、东兴市、柳城县、桂平市、灌阳县、荔浦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宣传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树立电子商务进农村利民惠民形象,全面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 经研究决定,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统一规范使用“广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形象标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形象标识的意义及原则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统一标识的重大意义。统一标识,是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树立“利民惠农”新形象的重大举措,是助推“电商广西、电商东盟”工程的重要步骤。政府主管部门、各运营主体要充分认识统一标识的重要意义,强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的整体观念,支持标识整合,加快标识更新,停用原有标识,维护标识权益,把做好统一标识的各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好抓实。

(二)加强对统一标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统一标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主管部门、各运营主体要按照统一标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识工作计划,有计划推进统一标识的更换与使用工作,并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切实维护统一标识使用的一致性。为体现标识整体性和一致性,标识的使用,必严格按统一标识的组合图样、色彩、比例及底色等规范使用,不得任意改换;有组合使用需要时,可将统一标识居上,下部再冠用运营主体企业标识、会议或活动名称。

二、统一标识的使用主体与范围

(一)使用主体

1.“互联网+”产品二维码(广西)中心及所属分中心。

2.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村电子商务服务点。

3.县级物流中心、镇(乡)级物流中心。

4.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目点运营主体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子分支机构、子公司。

5.其他经授权许可使用统一标识的单位。

(二)使用范围

1.生产、经营、办公、会议等场所。

2.宣传视频、宣传册、指示牌、网页、背景板、广告位及授权的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介。

3.事务性用品、文件、彩旗、礼品、纪念品、证章。

4.产品、运输交通设备、员工服装。

5.其他需要使用统一标识的范围。

三、使用统一标识具体要求

(一)各使用主体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使用规范、统一的形象标识、宣传标语。

(二)使用主体的网页平台、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宣传视频、平面广告、宣传册、报刊等传播媒介要规范使用统一的形象标识、宣传标语。

(三)各使用主体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大门、围墙、办公大楼、会议室等的显著位置,各项目点门头、营区大门、围挡上要喷绘醒目的形象标识、宣传标语。各项目开工典礼、落成典礼、各类会议所用的条幅、彩旗等要印制有统一的形象标识。

(四)交通运输设备、车辆、工作服、文件、指示牌、纪念品、证章及办公用品、物件上要印制、喷绘形象标识、宣传标语。

(五)经运营主体统一包装、符合生产标准的产品,可选择使用统一形象标识。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6年1月11日

(联系人:陈斌,电话:0771-2211815,程青健,电话:13597108010)

附件:广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形象标识及应用样本

一、Logo

二、招牌

三、户外广告招牌

四、宣传册封面

五、物流车

(一)大型车(二)小型车

六、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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