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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住建部 2016-03-25 21:07:36

文件名称:关于举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文件编号:建城水函[2013]23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水务局(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单位等深入学习贯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确理解其内涵、准确把握其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法规司、人事司决定举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贯培训内容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立法背景、适用范围;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疑难问题解答;

(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践与案例解读。

二、组织单位

本次宣贯培训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法规司、人事司主办,委托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协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承办。

三、授课领导和专家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城市建设司相关领导及负责同志,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

四、参加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同志、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工作人员等。原则上要求各省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第一期培训。

五、时间安排与地点

第一期 时间:2013年11月7 8日,11月6日报到;地点:北京

第二期 时间:2013年11月14 15日,11月13日报到;地点:南昌

第三期 时间:2013年11月28 29日,11月27日报到;地点:杭州

第四期 时间:2013年12月12 13日,12月11日报到;地点:成都

第五期 时间:2013年12月26 27日,12月25日报到;地点:厦门

六、组织报名

参加培训人员可以通过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报名,也可自行报名。请各地抓紧组织并将参加培训人员报名表传真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七、其他事项

(一)培训费用900元/人,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请参加培训人员自带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三)联系方式

1、住房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陈芸华,刘萍萍

电话:010-64922926,010-64926989,18901326218

传真:010-64914592

2、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王萌

电话:010-58933552

3、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徐慧纬,曹燕进

电话:010-58933821

附件: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释义》征订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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