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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6]97号
作者:佚名 来源:住建部 2017-01-23 11:30:18

文件名称: 建市行撤字[2016]97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2016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97号),并于2016年12月7日送达你单位。对于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6日

抄送: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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