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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政府网 2017-10-20 18:33:38

文件名称: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办发〔2017〕156号

发布时间:2017-10-20

实施时间:2017-10-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市级高新区应成为我市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第四条市级高新区应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应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市级高新区应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园区内企业进行调整。应强化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应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第二章申报及认定

第六条市级高新区遴选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七条申报市级高新区的园区应同时满足产业基础、创新能力、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发展环境5个方面的条件。

(一)产业基础方面。主导产业为全市支柱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特色突出并具备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600亿元。工业增加值率达到16%以上。年净利润达到50亿元以上。工业集中度不低于8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6吨标准煤。高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主营业收入的25%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工业投资的比重达到28%以上。

(二)创新能力方面。拥有高新技术企业6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研发活动的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拥有市级以上专业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30个以上,拥有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30个以上,引进法人化研发机构6个以上。建立规模2亿元以上的研发专项资金。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不低于2%。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20%。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发明专利数达到20件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达到5000人以上。建立招商引智专业团队,培育引进了一批高端领军人才和科技实业家。具备持续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任务的能力,园区内单位承担过市级及以上重大专项或重点项目研发。

(三)改革创新方面。具备开展改革试点的条件和意愿,在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方式等方面已进行改革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对外开放方面。具有一定的外向型产业集群基础,围绕我市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积极参与全球创新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更高起点上全域、全面、全方位、高水平地扩大对外开放。近3年年均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近3年年均实际使用内资50亿元以上。

(五)发展环境方面。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将园区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组织保障措施,在财政、人事管理方面授予园区一定自主权。园区已被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组成区块一般不得超过3个。基础设施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力度大,产城融合发展形势好。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创新创业环境良好,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强。社会治安状况良好。

第八条申请。由园区所在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创建市级高新区申请,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牵头办理并负责受理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创建工作方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及相关文件汇编(含园区批复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规划类文件,以及市、区县政府政策支持类文件等)。

(二)申报材料有关数据以统计机构提供数据为准。园区申报用地范围与面积原则上应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委备案数据。

第九条论证。市科委牵头组织专家组,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按照市级高新区认定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条设立。通过论证的园区,由市科委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批复设立市级高新区。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高新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委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报表。

第十二条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拟定市级高新区考核评价指标,每2年开展1次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市级高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对连续2次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市级高新区资格。

第十三条考核达标且基本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创建标准的,可优先支持其创建国家高新区或国家高新区拓展区。

第十四条创建国家高新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批市级高新区满1年以上,且考核结果每次均为达标(对获批未满2年的市级高新区,申报前应提前组织考核且结果为达标)。

(二)发展定位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要求。

(三)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在我市现有市级高新区中排名前5位。

(四)拥有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拥有市级以上专业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50个以上,拥有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50个以上。

(五)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30%以上。RD经费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不低于3%。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引导市内外优质资源向市级高新区集聚,在主导产业集聚、科技资金配置、科技平台布局、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育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鼓励市级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产学研协同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服务贸易发展方式等改革试点,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对新获批的市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建设科技资源共享用户工作站暨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中心,并纳入全市科技线下服务管理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数是指实现了产值或者营业收入的工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运用先进技术的建筑业企业数量的总和;专业研发机构包括研究院所、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检验检测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科技普及机构、众创空间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6〕4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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