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企业异地经营鉴定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府网 2018-05-25 16:01:24
文件名称:关于目前企业异地经营鉴定问题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异地经营的问题,我公司注册地址在顺义,后来搬到了顺义另外一个镇的写字楼,我查询了国家工商局2017年10月27号的92号令,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修改细则,第39条规定,法人迁移是指跨越了原登记主管机关,目前我的登记主管机关是顺义工商局,我的实际经营地址还是在顺义工商局管辖,是否属于异地经营,是否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手续?谢谢!
处理单位:市工商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您所说的“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不适用于公司登记,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异地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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